美國華人歷史【法律篇】3

1965年 美國移民與國籍法

(Immigration and Nationality Act of 1965)
本法又稱為《哈特-塞勒法》,它廢除了自1920年以來移民法中以「國籍配額」為主的政策,而以專業能力及與美國公民的家庭為優先考慮,每年的移民限制在17萬人,但不包括美國公民的直系親屬或特別移民。本法由美國紐約州代表賽勒Emanuel Celler和密西根參議員哈特Philip Hart提案,並獲麻州參議員泰德甘奈迪 Ted Kennedy大力支持,是歷年來最重要的移民法。
本法當年在眾院及參院皆以超過80%的壓倒性優勢通過,1965年10月3日,詹森總統在本提案上簽字,他說:「舊移民政策違反美國民主的原則,也違背了當年移民至美國的祖先的信念。」本法於1968年7月1日生效,直至今日。
本法的歷史背景1961年愛爾蘭第二代約翰甘迺迪當選美國總統後,愛爾蘭社群冀望他能改革當時的移民政策,更有利於愛爾蘭人移民。當時他的弟弟羅伯甘迺迪擔任檢察總長,另一位第弟泰德甘迺迪於1962年選上參議員,他們的重要任務就是確定此法在參議院通過。泰德甘迺迪為本案在參院辯護時說,第一,本案不會讓美國每年都擠入上百萬的移民,第二,美國種族的組成不會改變,最後,它不會讓美國人失去工作。
本法最終還是改變了美國種族的組成。本法通過之後,移民人數在1965到1970之間成長一倍;從1970到1990之間再成長一倍;而移民人口也從歐洲為主變成以亞洲和中南美洲人士為主。
《波士頓地球報》報導:「歐巴馬會成為美國總統,應可歸功於本法;歐巴馬會贏,是因為過去幾十年美國白人的百分比降低。」 這篇文章的作者羅森堡Simon Rosenberg說:「這個鮮為人知的重要法案,將在未來把美國帶向一個與過去的人口組成截然不同的新時代。」這和泰德甘乃迪當年所講的完全不一樣。
學者Gabriel J. Chin說:「1965年的《移民法》,是移民法內的民權革命,它與1964的《民權法案》和1965年的《投票權法案》,共列為近代最重要的法案。」本法自1965年來修改了很多次,但其結構延續至今,從廢除「種族」及「原始國籍」開始,它造就了「新的美國人」。
美國黑人取得投票權。

1967年 愛夫婦訴維吉尼亞州案

(Loving v. Virginia)
黑白通婚的議題在1950年代仍相當敏感。雖然1954年,最高法院曾於布朗訴托皮卡教育局 (Brown vs. the Board of Education of Topeka) 一案中,要求學校內廢除種族歧視;而民權法案也於1964年通過,但少數的南方州政府仍然禁止黑白通婚,直到1967年,本案由最高法院大法官全數認定維吉尼亞州 (維州) 禁止不同種族間通婚的『種族完整法』 (Racial Integrity Act) 違憲,各州才逐漸停止對婚姻關係的立法歧視。
1958年有兩位維州居民,一位白人男士、一位黑人女士在哥倫比亞特區結婚,婚後他們搬回維州,隨後就被地方檢察官以違反維州的『種族完整法』起訴。維州法令第20-59章認定不同種族通婚是重罪,處一年到五年有期徒刑,但該法卻說通姦只是微罪。1959年,地方法院判他們有罪,需服一年徒刑,得緩刑25年,前題是必須離開維州。法官巴西爾Leon Bazile說,『萬能的上帝創造了白人、黑人、馬來人及紅人,把他們放置在不同的洲內;所以允許不同種族之間通婚,就會擾亂上帝的安排。』
這對夫妻於1963年搬到華盛頓特區,美國公民自由聯盟 (American Civil Liberty Union) 代表他們向維州法院要求廢除原判,原因是原判違反美國憲法第14條修正案。最後維州最高法院由主審大法官卡力哥 ( Justice Harry Carrico) 代表,判定維州法律並未違憲,並引用先前判例 Naim v. Naim (1955) 及 Pace v. Alabama (1883) 來說明因為維州『種族完整法』對白人及非白人夫妻的處罰一致,所以沒有違反憲法的平等原則。
從第一個反對種族之間通婚的法律在1661年於馬里蘭州通過,維吉尼亞州於1665年通過後,許多南方的州變本加厲,紛紛採用所謂的『一滴法』(one drop law): 只要一滴黑人的血就會使白人變黑人,白人不但會喪失所有公民的權利,歧視也都會加諸於身。
大多數華人住在加州,1879年加州通過憲法修正案,禁止白人與華人結婚。雖然此修正案於1901年被宣布違憲,但加州政府在日本移民日益增多的考慮下,於1905年再次提案通過本法。直到1948年,加州最高法院才在培瑞茲案 (Perez vs. Sharp) 確認洛杉磯政府拒發結婚執照給一對不同種族的夫妻,違反了憲法第十四條修正案。
愛夫婦訴維吉尼亞案於1967年,由聯邦最高法院九位大法官全數通過,認定維州法律違反憲法第14條修正案所保障的平等及程序正義的原則。他們明示,」婚姻是基本人權,如果只因種族的原因,支持這類禁止種族之間通婚的法律,就會奪去個人的基本自由,當然違反憲法核心的平等價值。」」在憲法裡,結不結婚、或跟不同種族的人結婚的自由,屬於個人權利,州政府無權侵犯。」大法官並發現維州的法律只限制白人與不同種族間的婚姻,顯示該法以種族差別為考量,目的是要維護白人至上主義(White Supremacy)。
愛夫婦案過後,美國不同種族之間的婚姻爆增,在南部的喬治亞州於短短三年內 (1967-1970),不同種族間的聯姻成長了448%。至2008年,全美國結婚人口中,有14.6%為不同種族通婚,其中31%的亞裔選擇與非亞裔結婚。
愛夫婦案在某種程度上,也協助推動了同性婚姻的合法化。2007年,愛婦 (Mildred Loving)發表了一篇罕見的聲明,她說:」我堅信所有的美國人,無論種族、性別、性向,都有同樣的婚姻自由。」2010年,聯邦法院在培瑞案Perry vs. Schwarznegger 案的判決中引用愛夫婦訴維吉尼亞案,法官沃克 (Judge Vaughn Walker) 說,」結婚的權利,保障了個人對婚姻伴侶的選擇,無關性別。」該案並推翻加州禁止同性結婚的第八條提案。
愛夫婦一案於1996 年被拍成電影『Mr. & Mrs. Loving』,2007年被美國鄉村作曲家柏帝(Drew Brody)寫成歌謠 『The Ballad of Mildred Loving (Loving in Virginia)』;2009年,歌手南西格立佛 (Nanci Griffith)在看到紐約時報關於愛婦過世的訃聞後,寫了The Loving Kind(愛的那一種) 的歌來紀念她。愛夫早於1975年的一場車禍中過世。

1972年 中美三個聯合公報

(The Three Joint Communiques)
三個公報 1972, 1979, 1982
1972年,尼克森總統 (President Richard Nixon) 訪問中國,開展現代中美關係新頁,雙方並於1972年2月簽署中美聯合公報或稱:《上海公報》。兩國同意沒有任何勢力得稱霸亞太地區,雙方將促使外交關係合法化,及擴大雙邊經濟、文化之交流;美國承認一個中國政策,並將逐步減少在台灣的武力部署。當時美國國務卿亨利季辛吉(Henry Kissinger) 曾說,美國儘量把用詞模糊化,以致中美直到1979年才正式建立外交關係。
1979年1月1日,兩國簽署《建交公報》,美國正式承認中華人民共和國是唯一合法代表中國的政府,並與台灣斷交。雙方再次確認將共同致力減少國際衝突,防止亞太地區霸權的產生。
1982年8月17日,中美雙方再次簽署聯合公報,所謂《817公報》,確認兩國將加強雙邊經濟、文化、教育、科學及技術上的合作。 :雙方並重申1979年聯合公報中對台灣議題的立場。美國並明示其將逐步減少對台灣的軍售。

1974年 劉訴尼考爾斯案

(Lau vs. Nichols)
本案是由舊金山華裔學生對舊金山聯合校區所提起的民權案件。這群學生不會說英文,而學校未為他們提供語言上的協助,他們主張,根據1964年民權法案第六章,這無異是對他們原始國籍的歧視,而造成他們受教育的權利受損。最高法院判決學生勝訴,現在全美境內不會說英語的學生都可以獲得學校內提供的語言上的協助;最高法院並明示,他們在校內必須受到同等待遇,不得歧視。

本案反映出社會普遍的認知是: 個人的語言與他的原始國籍息息相關,因此基於語言的歧視,即為對其國籍的歧視。

1979年 台灣關係法

本法是美國國會於1979年與中華人民共和國建交後通過的一部國內法。該法明訂美國台灣及大陸之間的關係,授權美國在台協會( American Institute in Taiwan)做為」事實」領事館,開展與台灣當局之間的」事實」外交關係。該法並承認在此以前與中華民國簽署的所有條約為有效,但卡特總統單方面終止了《中美共同防禦條約》,為此還被參議員高華德告到最高法院,認為總統無權,需要參議院通過才可以終止與他國簽署的條約。該案後被最高法院駁回,判定總統與國會之間應該如何處理外交事務,是政治問題而非司法問題。

本法未承認」中華民國」的稱謂,但定義」台灣」是包括台灣島及澎湖,本法並不及於金門、馬祖、東沙群島或太平島。本法揭示任何非和平的方式,包括聯合抵制或禁運,來決定台灣前途,都會引起美國的嚴重關切。本法並要求美國提供台灣防衛性的武器,以維持美國抵抗任何危及台灣人民及社會或經濟安定的恐嚇的力量。美國政府因此持續賣武器給台灣,儘管中國強烈要求美國遵守《中美三個聯合公報》(Three Joint Communiques)(簽署於1972, 1979及 1982年)及美國政府宣稱的」一個中國政策」。本法並未要求美國中國攻打台灣時出動軍事防衛,美國在這方面採取」策略性的含糊」對策,既不承認也不否認。
中國認為《台灣關係法》是美國干涉中國內政及違反中美三個聯合公報。美國公開宣稱不會承認中國台灣有主權。九零年代末期,美國會通過一項不具約束性的協議,認定《台灣關係法》高於《中美三個聯合公報》,並由柯林頓總統簽署。

1980年 難民法案

(The United States Refugee Act of 1980)
難民法案:因應越戰所爆發難民潮的法案,法案內容同意1980年9月30日前假釋入境的外籍人,在美連續居住滿兩年後,可獲永久居留權。

1980年 台美特權豁免權協議

(Agreement on Privileges, Exemptions and Immunities between the Coordination Council for North American Affairs and the American Institute in Taiwan.)

1982年 陳果仁案

(the death of Vincent Chin)
陳果仁之死摘要:
1979年日本汽車大量進口美國,導致美國汽車工業陷入蕭條,許多汽車工人失業,特別是汽車生產基地的底特律當地,對日本人非常仇視。1982年27歲的華裔汽車繪圖工程師陳果仁,在酒吧中與被克萊斯勒汽車公司解僱的白人父子( Ronald Ebens and Michael Nitz)發生口角,出去後又被他們尾隨至路旁,被用棒球棍毆打致重傷,送醫四天後不治身亡。
陳果仁的死從各個角度來看,正是一樁典型的仇恨性犯罪(hate crime),凶手Ebens在挑釁時還說:「正因為你們這群小渾蛋,我們才失業!」他以為陳果仁是日本人。一審時兩名兇嫌認罪協商,法官考夫曼(Judege Charles Kaufman)其從二級謀殺罪減為殺人罪,並獲假釋。美國公民正義聯盟去信抗議,考夫曼竟然回答:「這些人不是該被送去監獄的人。我們不應依罪行而懲罰,而是依犯人來懲罰。」本案的判決引起華人社區的震怒,他們認為兇嫌殺人的動機是因為陳果仁的種族、膚色及國籍所引起的,故不遺餘力的向聯邦法院提起侵犯人權之訴。最後因為兇嫌當時酒醉及其他程序上的暇疵,Ebens及Nitz兩人皆遭無罪定讞。
陳果仁的母親於1987年向兇嫌提起民事求償。Nitz被判賠償5萬元,Ebens被判賠償150萬元,後者無力支付,至1997年已累積欠款高達475萬元。陳果仁的母親後來因不堪觸景傷情而離開了美國,回到出生地廣州,並於2002年過世。
陳果仁雖因族群仇恨犧牲了,但美國亞裔的團結和爭取權益運動自此蓬勃的展開。

1982年 加州通過中國烤鴨法案

(California State Legislature passes the Chinese Roast Duck Bill)

AB2603, which stemmed from concerns about Chinese roast ducks and other protein items prepared in the restaurants of Los Angeles Chinatown. The bill ensures that Chinese culinary traditions be maintained despite some concerns at the time that meat and other protein items were not being handled in manners that were in compliance with Los Angeles County health codes.

1983年 第一位華人女市長被選出

(First mayor of Chinese descent was elected)
(Lily Lee Chen of Monterey Park becomes the first Chinese American female to serve as Mayor of an American City.)

1983年 胡娜出走事件

1979年,中國與及美國建交,也恢復了在國際奧委會中的席位。 1981年,中國第一次參加在日本東京舉行的、有32 個國家和地區參加的聯合會杯(它與戴維斯盃大賽並列,都是每年舉辦的規模最大的比賽)。 :1982年7月,中國派出了由包括胡娜在內的中國女子網球隊,赴美國加州聖塔克拉拉參加聯合會杯大賽。在第二天比賽開始前,胡娜突然失蹤。因為她沒有身份,無法參加任何比賽,胡娜於是在一年後,正式向美國政府申請「政治庇護」,理由是中共幾次要求她入黨,她都沒有同意,所以擔心回國後會被起訴。 :這時美國政府已有了八個月的考慮時間,雷根政府及民眾都很同情胡娜,但外交界知道美國若給予庇護,一定會損害剛萌芽的中美關係。 1983年4月5日,胡娜獲得了政治庇護。次日,中國向美國提出抗議並決定停止雙邊文化及體育交流。
胡娜事件後來證明對長期的中美關係影響不大,但中國了解到在美國若純粹的只是高層運作,而無民意及輿論的支持,是無法影響政策的。
1992年,29歲的胡娜因傷告別球場。她現在以美國公民的身份,遊走於中國、台灣、香港和美國之間。

1984年 江南案

Henry Liu was murdered in Daly City by Taiwan killers

劉宜良,筆名江南,中國出生,1949年隨國民黨政府來台,1967年赴美國,1974年歸化為美國公民。1983年7月,他開始在《加州論壇報》連載《蔣經國傳》。
1984年10月15日,劉宜良在舊金山附近大理市 (Daly City, California) 住家前遭槍殺,殺手逃回台灣;殺手之一的陳啟禮為了保命,留下給一卷錄音帶給被友人張安樂,指:台灣軍情局為該案主謀,這就是轟動一時的「江南案」。1985年1月30日,美國聯邦調查局宣布破案,而凶手為陳啟禮、吳敦和董桂森三人。美國政府並希望台灣將此三人引渡至美國受審,但被台灣拒絕。台灣與美國雖無邦交,但目前:美國正與台灣研討雙方簽訂引渡條約的可能性。
返台後的陳啟禮及吳敦,於11月12日被台灣政府以「一清專案」的名義逮捕。江南案在台北三審定讞,陳啟禮、吳敦、汪希苓依殺人罪,判處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陳啟禮在作證時說,劉宜良是情報局長汪希苓下令謀殺的。
董桂森則是潛逃出境,最後於巴西被捕,引渡回美國受審。他以非法紐約運送海洛英的罪名,被判二十年監禁,最後死於美國聯邦監獄的一次械鬥。1988年他在美國加州聖馬刁高等法院接受庭訊時曾向庭上宣讀「我的聲明」:「這不是個人的行為,也不是幫派的行為,而是政府的行為。」他並稱「江南案」的幕後黑手是駐新加坡副代表蔣孝武。
劉宜良遺孀崔蓉芝於1989年在聯邦法院控告中華民國政府。第九巡迴上訴法庭判決台灣政府因為 」僱主要為雇員的行為負責」 ( Respondeat Superior) 而敗訴。台灣政府上訴至最高法院被駁回與崔蓉芝於1990年以145萬美元和解。
大衛凱普林( David E. Kaplan) 將本案寫成書: 龍之火 (Fires of the Dragon),並於2009年被拍成電影: 背叛福爾模莎 (Formosa Betrayed)。

1986年 天安門事件

==1992年 中國學生保護法案==

(Chinese Students Protection Act)
本法案由眾議院議員南西普洛西( U.S. Representative Nancy Pelosi)提案,它給予所有於1990年4月11日以前進入美國的中國學生永久居留權,並禁止移民局驅逐中國國民出境。本法將布希總統簽署的第12711號總統令,延長為永久性條款。立法者的目的明示是為了防止在1989年天安門事件的學生受到政治迫害。

1993年 金色冒險號

1993年6月6日清晨 2點,金色冒險號 (Golden Venture) 從泰國經肯亞、好望角,在112天航行了17萬英哩。沒想到在快抵達紐約時,船長被船內人蛇份子劫持,船擱淺在皇后區洛克海灘外。美國海巡署獲得舉報,發動海空巡邏隊包圍。船上的286名中國偷渡客,每人皆以2-3萬美元的代價上船,不甘願就此被移民局遣返,因此奮不顧身的跳進冰冷的海中與死神奮鬥,最後10人溺斃,6人逃脫,其餘人在未經審判下,被移民局有意的分配到美國各地的監獄拘留,做為偷渡客悲慘下場的示範。
在金色冒險號事件發生的前一年,已有12艘船滿載中國偷渡客前來美國;1993年4月,美人魚1號又帶來237位偷渡客,5月,派生號(譯音) 直達舊金山大橋,在碼頭放下了250名中國偷渡客。舊金山紀事報( San Francisco Chronicle) 宣佈:「舊金山已被偷渡船佔領了!」
金色冒險號事件中有35人後來取得政治庇護、2人獲得藝術家簽證、14人因未成年由法院監管、116人被遣返中國、50人被送到中南美的國家、其餘53人在被關了42個月之後,於1997年獲得柯林頓總統的「人道保釋」,並准許他們重新申請工作許可,但他們都沒有綠卡。其中有一人在2001年突然被驅逐出境,其餘52人經律師立法向國會提出私人法案 ( Private Bill),要求讓他們獲得永久居留權。但私人法案只有在國會議員全體一致通過時才會生效,目前該提案已被退回兩次,但律師仍不氣餒,繼續提案。根據美國法律,只要國會還在審議他們的資格,他們就不會為被驅逐出境。值得一提的是,金色冒險號的獄友利用獄中的材料,做成各種藝術品在各地展出,再把獲得的贊助用來支付律師費。據說柯林頓在決定給他們保釋的前幾天,才收到他們的作品–《自由之鷹》。
當金色冒險號的偷渡客在冰冷的海水中掙扎時,曼哈頓中國城有一位矮胖的女士正在家裡看電視轉播,她就是五十六歲的鄭翠萍,人稱「萍姐」。萍姐出身農家,沒受過多少教育,幾乎不會說英文;但她靠偷渡賺了四千萬美元,金色冒險號就是她出資購買的。美國檢調單位稱她為「蛇頭之母」,她的偷渡網路從中國、香港、泰國、貝里斯、肯亞、南非、瓜地馬拉、墨西哥、延伸至加拿大,從1980年起的二十年間,她將數以萬計的偷渡客從中國運到中國城。
金色冒險號的倖存者陳先生說,他們逃離中國的主要原因是一胎化政策和強迫墮胎。雖然知道到美國後必定吃苦受難,但人生總算有了希望。陳先生的父母在1991年時付了5000美元給當地的蛇頭,約定在他安抵美國後再付25,000美元的尾款。蛇頭先是安排他到泰國,給他一本假護照,然後帶他上船。陳先生盤算,等他存到足夠的資金,就把家人一個一個弄來美國。大家的想法都一樣,福建有幾個村子就整村的人都走光了。 1960年代,紐約中國城只有2萬名華人;到了1985年,人口突增至20萬人。這也拜1986年美國移民法的改變:沒有身分的外國人,如果能證明他們在1982年以前就住在美國,即可取得綠卡。中國的偽造證件行業也因之蓬勃興旺起來。1989年天安門事件後,老布希總統頒發行政命令特赦在美的5000名中國留學生,並給予因中國一胎化政策而申請政治庇護者最優先的考慮。為此,福建人最感謝兩個人:「老布希總統及萍姐。」

金色冒險號事件對萍姐的生意絲毫無損,但她不知道紐約FBI從1990年就開始調查她了。萍姐的生意越作越大,她還找到福青幫綽號阿凱的郭良其(Guo Liang Qi 譯音) 合作,後來蛇頭間發生間隙,互相謀殺,

台灣

蛇頭李鵬飛因個人恩怨,決定不派小船去接金色冒險號,導致該船擱淺而發生慘劇。

 

1993年6月,檢察官對金色冒險號的船員以走私及共謀罪起訴;所有的蛇頭則以共謀、謀殺、搶劫、綁架、攻擊、非法持有槍枝、賭博、偷渡外國人、敲詐及組織性犯罪起訴。阿凱在香港被捕,後來與美國政府合作,提供非常多有用的證據,被判以輕罪並當庭釋放。
萍姐於2000年在香港被捕,2003年被引渡回美,她在被捕後依然十分自信,告訴FBI的探員,一到紐約,法官會立刻將她釋放。原本FBI希望萍姐能合作揭發國際組織犯罪,但萍姐拒絕了。2005年6月,陪審團認定她偷渡外國人、綁架、洗錢、運送贓款等罪共犯罪名成立。審判期間,紐約中國城的許多人不以為然,他們說美國正在審判”羅賓漢”。萍姐家鄉福州市盛美村的人還自願代她服刑,說她是「活菩薩」。
2006年3月16日在法官宣判她的刑期前,問她是否有話要講,律師建議她多說無益,沒想到萍姐竟然起身發表了長達一個多鐘頭的講話,她辯稱自己只是中國城的一個小生意人,被幫派份子脅迫;而且她每天都在顧店,怎麼可能是蛇頭? 當她講完時,法官慕克西 (Judge Mukasay) 氣憤的說,被告的自辯令他無法置信,因此判處她最重的徒刑—35年。當萍姐被帶出法庭時,她還面帶微笑的向支持者揮手。
萍姐位在中國城的餐館現在由先生及女兒繼續經營,生意鼎盛。當地福建人福音堂(Church of Grace for Fujianese) 的牧師說,每個禮拜天作禮拜時,他都會看到五位至十位新來的福建人。
金色冒險號被美國政府拍賣後作為貨輪使用,並重命名為United Caribbean。2000年8月被拖到佛羅里達州沿海擊沉。本案於2006年被拍成同名的電影 Golden Venture1;2009年時派崔克基輔 (Patrick Radden Keefe)寫成《蛇頭》(The Snakehead: an epic tale of the Chinatown underworld and the American dream)2的書,敘述這個故事。

2000年 李文和案

李文和案:
六十歲的台裔美籍核武器專家李文和,於1999年被聯邦法院大陪審團以非法竊取高度敏感性機密以轉給中國等59項罪名起訴。他服務了20年的阿洛莫斯國家實驗室在當時能源部長 Bill Richardson一聲令下,立刻將他開除。
紐約時報等六家媒體,在他尚未被起訴之前,就將李的名字及」罪行」公諸於眾。他同時被聯邦法院的法官James Parker下令單獨囚禁、不得交保二百餘天。李的家人立刻向華人社區及媒體求援,引起高度重視,華人社團不但為李的律師提供策略並透過網路為他募款。在調查一年多之後,美國政府終於承認李文和私自下載的資料只是一般限制級(restricted)的資料,而且百分之九十九皆已公開。法官Parker向李文和公開道歉,痛罵政府之所為讓整個美國蒙羞,柯林頓總統也表示為李文和所遭受的待遇很感困擾。最後李文和以認罪協商方式被僅以「疏忽處理限制級資料」一項罪名,判刑兩百多天,李立刻被釋放. 。
李文和隨即控訴美國政府及六家媒體侵犯其隱私,於2006年獲賠160萬美金。李文和退休後住在新墨西洲。他曾寫過兩本應用物理學的教科書,並且希望能找到教職,但沒有任何被他詢問過的學校回過信。
李文和在接受 NBC電視台採訪時,聲淚俱下的說:「因為我是華人,不管我以為自己多麼融入美國社會,華人永遠只是二等公民。」
根據美國官方的人口統計局的數字,加州的非西班牙裔白人第一次少於 50%,而亞洲人佔加州總人口33.1百萬的1,253,291,或3.8%。在 1990-1999年間,加州亞裔的人數成長了37%,在全美國成長了45.9%。

2000年 加州少數民族人數超過50%

根據美國官方的人口統計局的數字,加州的非西班牙裔白人第一次少於 50%,而亞洲人佔加州總人口33.1百萬的1,253,291,或3.8%。在 1990-1999年間,加州亞裔的人數成長了37%,在全美國則成長45.9%。

2007年 王又曾,黃芳彥案

2007年1月5日台灣人剛放完年假,早上起來看報紙,才知道人稱紅頂商人王又曾麾下的力霸、嘉食化等上市櫃負債四百億,在申請重整;隔日,也是王家的中華銀行爆擠兌潮,而王又曾、王金士英夫婦已先一步潛逃中國;台灣政府不得不拿出四百億來平息中華銀行的擠兌風波。1月10日,力霸帳戶遭凍結;隨後,另一家關係企業友聯掏空案亦浮上檯面,王又曾兒子王令一、弟弟王事展等被收押禁見。台灣當局亡羊補牢,於1月11日開除王又曾黨籍,並於1月15日發布王又曾夫婦通緝令,1927年出生的王又曾當時已經80歲。一切都太晚了!王又曾掏空案造成了全台灣五萬個家庭受害,哀聲遍野。
1994年至2006年間,王又曾以財團資本家身分,當選國民黨中常委。2000年,陳水扁總統聘其為國策顧問,風光一時(2)。他及兒子王令麟陪經常同陳水扁出訪外國,王又曾以近80歲的高齡,在陳水扁入座前,總是親自用衣袖為其擦拭坐位。2003年他旗下的東森集團獲台灣官方第一銀行等多家銀行138億元的聯合貸款(3),這次又勞政府替他補平四百億的大黑洞。
當王又曾夫婦於2007年1月逃往中國時,他的台灣護照被撤銷,台灣希望中國能循1990年兩岸簽訂的《金門協議模式》,將他遣送回台受審;但此時王又曾夫婦已轉往美國舊金山。台灣再照會美國,希望依台美雙方2002年的《刑事和司法互助協定》追捕王又曾夫婦,並將他們遣送回台受審,美國拒絕了。該協定的主要範圍包括訊問證人,提供文件、紀錄及證物、確認關係人身份或所在地點、送達文件、協助執行搜索、扣押、沒收等程序,但不包括引渡。對合作打擊販毒、洗錢等跨國犯罪等應當有助益。
未料2月初,王又曾夫婦又逃離美國前往緬甸,轉機新加坡時,被海關拘留,新加坡海關原準備將他們遣送回台,但他們拒絕登機,大鬧機場,並要求被遣送返美。王金世英持有美國護照,順利入境,王又曾則在洛杉磯遭到美國移民局拘留,8月,王又曾以妻子的美國公民身分,申請依親並以人道理由獲得保釋。台灣檢察官後來提供給美國王又曾夫婦過去十餘年來利用人頭洗錢的記錄,做為他在美國犯罪的證據,惜未獲美方重視。
2008年,黃芳彥協助陳水扁家族將貪污所得洗錢至海外,遭到台灣追緝,但因他是美國公民,已逃往美國,想要將他引渡回台,談何容易。台灣目前僅與多米尼克、多明尼加、南非、史瓦濟蘭、馬拉威、哥斯大黎加、巴拉圭等國簽訂《引渡條約》。與美國簽署了《刑事司法互助協定》,但不包括引渡;這也是台灣66名重大通緝犯,包括劉松藩、王又曾、陳由豪、金紀玖、梁成金等長住美國,逍遙法外的原因。
就算台美簽了「引渡協定」,但黃芳彥具有美國國籍,美國過去很少有將其公民引渡至他國的先例。台美之間執行《刑事司法互助協定》,以往的經驗是: 每當美方有所要求,台灣無不全力配合,但當台灣提出要求時,美方卻往往拒絕或拖延。而當台灣通緝犯王又曾、黃芳彥等具有美國公民身分,要引渡他們,難之又難。
就台灣而言,「引渡協定」還有經濟問題和社會問題的考量。台美若簽訂引渡條例之後,許多具美國籍的台灣大企業家,若被美國政府認定涉及逃漏稅、傾銷、壟斷等問題,就算他們未違反台灣法令,美方自可引用「引渡協定」,要求他們到美國受審或監禁,屆時不但影響公司營運,還影響數以百計的員工生計。
中美之間也同樣面臨沒有引渡條例的困擾。2005年,中國留學生陳丹蕾在美國印地安那州將其夫何磊殺害後,逃回中國。對於該案,中美都有管轄權 : 因為何磊和陳丹蕾都是中國公民,而且陳丹蕾目前在中國警方的控制下,因此是屬人管轄權。但由於犯罪地在美國境內,根據屬地原則,美國也享有管轄權,美國的優勢來自於取證方面。案發後美國警方對現場勘察和取證的時間、范圍都有勢。
但根據中國2000年頒布的《引渡法》第八條規定的不被引渡情況之一,即被請求引渡人具有中國國籍,而且這是強制性的規范。所以,外國請求中國引渡中國公民,中國是不會同意的,即使中國與該國之間有引渡方面的國際條約。
「引渡協定」對國家宣示司法主權是必須的,如何簽訂及何時簽訂就考驗著台灣、中國及美國的智慧。
2001年,台灣另一位重大通緝犯陳由豪在掏空東帝士集團六百多億元後,持美國護照逃往中國後,另擘江山,近年成為中國地區著名的企業家,自由來往於中美之間。
中國目前與美國亦未簽署引渡條例。

2008年 李慶安雙重國籍案

(Issues of Dual Citizenship)
2008年3月,台灣媒體報導立法委員李慶安擁有台灣及美國雙重國籍。因為民意代表依法不得擁有雙重國籍,擁有者需在當選後,必須立刻申請註銷外國籍。2009年初,迫於輿論壓力,李慶安辭去立委,同年2月6日,中央選舉委員會認定她自1994年至2005年擔任議員及立法委員期間,因擁有雙重國籍,違反參選資格相關法律規定,註銷她的市議員及立法委員當選證書 。
她為了隱瞞有雙重國籍的事實,還被檢察官以詐欺罪起訴,一審詐欺罪名成立;二審高等法院改判無罪定讞,因為根據當時的選罷法第六十七條之一的規定,李慶安於當選立委後、就職前,未依法放棄美國國籍,只能被「視為當選無效」。

2009年 加州州長為排華法案道歉

(California Legislators apologized for the historical Anti-Chinese laws)
7月17日,加州議會通過法案,向加州美籍華人社區為自十九世紀以來所有歧視華人的法律道歉,該法案承認華人對加州的貢獻,特別是太平洋州際鐵路。其實早在2006年,加拿大總理哈柏 (Stephen Harper) 就已向加拿大華人,就十九世紀以來的不平等稅收道歉。加州州長阿諾史瓦辛格簽署這個編號ACR42的歷史性法案,為歷史的歧視法律道歉。
本法案的推動者是加州議會成員Paul Fong,他認為這些歧視性法律會存在至今,因為種族歧視仍然存在之故。.現在,絕大多數歧視法的受害者都已過世了,Paul Fong 的祖父就曾被關在天使島移民監兩個月。
時代不同了,現在是加州拚命的討好富裕的中國遊客,州長史瓦辛及還曾於2006年去中國推銷加州產品。 中國現在是加州第四大輸出市場,光 2008年,加州就外銷100.9億美元的產品給中國, 是2005年的1.4倍。
Paul Fong 現在準備要求國會為排華法案道歉。在歐巴馬總統任命駱家輝Gary Locke為商業部長、朱棣文 Steven Chu為能源部長後, Fong說他很有信心讓道歉法案在國會會通過,並撥款教育年輕一代關於過去的錯誤。

2009年 陳水扁

2009年9月,台灣陳水扁前總統向美國軍事上訴法院提訴,要求美方介入他所涉的貪污案,並停止馬政府對他的羈押。美國軍事上訴法院在10月6日以沒有管轄權為由,拒絕審理。
陳水扁主張,依照舊金山和平條約,台灣仍屬於美軍政府管轄,而他是美國軍政府代理人。八年總統任內,他其實是美國軍政府在台灣的行政長官,始終服從美國軍政府的旨意,在許多事上接受美國在台協會主席的指示。
陳水扁說,在台灣,美國軍政府是最高權力機構,他就是這個最高權力機構的代理人。唯有危急時刻,他才會證實軍政府的存在,而現在正是關鍵時刻,所以他要求美國軍政府出面干預,保護他。
陳水扁說,他不談台灣的主權,只要求軍事法院責成軍政府做到下列幾件事。第一,承認他的代理人身份;第二,承認他的所作所為都根據這個代理人身份;第三,指示現任的行政長官馬英九撤銷對他的無期徒刑判決,並還他自由。
美國軍事上訴法院表示,國家元首自貶身價,變成佔領區的行政長官,法院從來沒看過這種事。與陳水扁相關的福爾摩沙法理建國會以同樣理由告到美國最高法院,也於5日被駁回。

2011年 美國參議院為排華法案道歉

(Senate apologized for Chinese Exclusion laws)2011年10月11日,美國參議院全數通過,為129年來所有的排華法案正式道歉,並列入記錄華人及其他亞洲移民都享有與任何其它國家移民同樣的權利。本案的發起人為舊金山:民主黨參議員黛安方士丁,她說: 「排華法案是美國歷史中最令人羞愧的一章。」 本法案推動者是亞裔及華人社團組織的「1882計劃」(1882 Project)。目前在眾議院也有同樣的提案等待表決。第一個排華法案於1882年制定, 它停止了華工進入美國,禁止華人歸化為美國公民,也使得華人成為唯一被美國國會立法歧視的國民。在隨後的60年內,各州還產生了各式各樣的歧視華人的法律。劉姍姍案
11月11日, 台灣駐美國密蘇里州堪薩斯市台北經濟文化辦事處(Taipei Economic and Cultural Affairs)處長劉姍姍(Jacqueline Liu),因廉價僱用菲傭、令菲傭超時工作,涉嫌外籍勞工契約詐欺及違反《拐帶人口被害人保護法》(Trafficking Victims Protection Act),被美國聯邦調查局逮捕。台灣外交部立刻嚴正抗議,表示此舉違反1980年”北美事務協調會及美國在台協會簽署的”特權、免稅暨豁免協定(Agreement on privileges, exemptions and immunities between the coordination council for North American affairs and the American Institute in Taiwan),根據該協定,台灣外交人員享有豁免權,駐美代表袁健生甚至還說:「女傭是政府僱用僱用的,不是個人問題。」也就是說,劉姍姍的律師費由全民買單。美國堪薩斯市檢察官認為中華民國不是被美國承認的主權國家,因此其駐美人員也不享有豁免權;而劉姍姍拿的是E1貿易簽證,並非外交官使用的A1或A2簽證,更證實了檢察官的認知。只是這樣的認定不但否認台美之間存在特權協定,也勢必影響所有台灣駐美人員,因為他們拿的都是E1簽證,都不算是外交官,將來若被告,也不存在豁免權有無的問題。加上虐傭不屬於執行職務範圍,國際貨幣基金會(IMF)前總裁史特思-卡恩(Dominique Strauss-Kahn) 因性侵案被警方逮捕,他也宣稱有外交豁免權,但美國檢察官根本不予理會,何況台灣。

劉姍姍在第一次聽證會上選擇不主張豁免權,表示菲傭是她私人雇的,而且願意承認檢方指控的「外籍勞工契約詐欺」罪,因為她的認罪協商對自己非常不利,而且她似乎聽不懂英文,所以法官沒有接受她的認罪。

參考文獻

外部連結

(2012-02-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