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華人歷史【法律篇】2

1904年 國父孫中山成為美國公民

(Dr. Sun Yat San became U.S. citizen)
美國在台協會(AIT)於2011年首次公布一份官方文件,證明國父孫中山美國公民。這份文件1904年是美國商業部頒給38歲的孫中山的。
當時美國實施排華法案,華人除了政府官員及少數留學生外,一律禁止入境。孫中山因號召海外華人推翻滿清,於1904年4月進入舊金山海關時遭攔阻,他隨即得到舊金山洪門組織代交保釋金,並代聘律師打贏官司。美國政府即刻向各港口發布公文,強調孫中山美國公民,只是暫住中國,可任意進出美國。AIT解釋,當時美國政界希望亞洲能出現第一個民主國家,所以運作讓他成為公民,使清朝不能任意逮捕他。資料顯示:孫中山歐巴馬總統兩人都是夏威夷出生,並都曾就讀普納荷中學(Punahou School)。但一般中文文獻皆有意隱瞞孫中山美國籍的這個事實,只說孫中山廣東省中山縣翠亨村人,對他的出生地略而不提。
孫中山1866年出生於美國夏威夷,於1894年在夏威夷組織興中會,1895年在香港建立興中會香港分會,1905年首次提出三民主義的學說,並創立『中華民國』的稱號。1910年初成立同盟會美洲總會,吸收海外華僑參與革命。自1894年到1911年之間,同盟會發動29次起義,包括1911年4月27日黃興領導的黃花崗起義孫中山因為受到清朝全力追緝,自1907年起便居住歐美各國。1911年10月10日武昌起義成功,他當時正在美國科羅拉多州丹佛市朋友的餐廳打工,對此革命事件並不知情。孫中山後來說:「武昌之功,乃成於意外」。
1912年2月12日,清帝溥儀發佈《退位詔書》,中華民國成立。孫中山只當了42天的大總統,就讓位給野心勃勃的袁世凱,貫徹他自己「決不願居政界,惟願作自由國民」的心意。後因袁世凱、張勛等陰謀恢復帝制,孫中山不得不再度出面護法,並於1921年就職為大元帥,但實力掌握在桂、滇軍系手中。1921年陳炯明取回政權,孫中山再度被選為大總統,展開第二次護法。1923年時,他主張聯俄容共、掃蕩軍閥,惜壯志未果,於1925年3月12日逝世於北京孫中山彌留之際的遺言是「和平‧奮鬥‧救中國!」
孫中山先生被全世界各地華人尊稱為『國父』,但中華人民共和國稱他是『民族英雄』。
他的價值觀是『天下為公』,學說及著作包括:
‧揭示民族、民權、民生的「三民主義」。
‧主張「人民有權,政府有能」的「權能區分」;廣興福利,大有為式的「萬能政府」。
‧定義人民之權為政權,有:選舉、罷免、創制、複決四種。
‧政府之權為治權,有:立法、行政、司法、考試、監察五權分立,是為「五權憲法」。
‧關於人民行使政權的基本訓練與條件在「民權初步」一書內,即議事規則。
‧主張中央與地方的「均權制度」,以縣為單位的「地方自治」。
‧政治現代化建設方面,主張漸進主義的軍政、訓政、憲政三階段說。

1905年 美國訴朱台(譯音)

(U.S. vs. Ju Toy)
朱台是美國公民,他在回美時被拒入境。最高法院認定邊防檢查員及商務部長,對准許或不准許任何人入境有最終決定權。 雖然朱台是美國公民,但他的申請人身保護令無法被法官復查,而大法官認定程序正義在邊防被拒入境時不適用。本案宣判後,引起中國人民的憤怒,在中國發起短暫的拒買美國貨運動。
1894年中日甲午戰爭,中國戰敗,被迫於1895年與日本簽署馬關條約,割讓台灣澎湖群島及遼東半島。日本於該年將釣魚台列入日本版圖。

1906年 舊金山大地震

舊金山大地震,所有公文皆被毀,華人因而得說自己是美國公民,並可以帶太太及小孩入境。

1917年 移民法

此移民法亦稱為『亞洲人禁區法』(Asiatic Barred Zone Act),由美國國會提案通過,但被威爾森總統 (President Woodrow Wilson)行使總統否決權否決,國會卻以絕對多數推翻總統的否決而成案。此法禁止同性戀者、罪犯、殘障人士等進入美國,但最具爭議性的條款是:它禁止所有來自亞洲國家包括土耳其、沙烏地阿拉伯等及太平洋島嶼的移民。在此法之前只有中國人被禁止入境。此法及所有其他關於移民、歸化及國籍的法案皆於1952年被麥卡倫法案 (McCarran-Walter Act) 所取代,允許日本人、韓國人及其他亞洲人移民,但有人數的限制。

1922年 克博法案

(Cable Act)
1922年,俄亥俄州議員克博 John Cable提案通過克博法案Cable Act。該法案開宗明義:
“任何女性歸化成為美國公民的權利,皆不因她的性別或已婚的狀態而受損。
」但該法又接著規定: 女性不能因為先生已是歸化的公民,就取得公民權;她們需在美國連續住滿一年後,才能申請歸化。但她若嫁給一個無法歸化為美國公民的外國人,也就是亞洲人,就會喪失公民權。
當時兩個最高法院判決 : 小澤訴美國Takao Ozawa v. United States (1922) and 美國訴廷德United States v. Bhagat Singh Thind (1923)
皆確認定當時的移民法有效,而該移民法規定亞洲人及印地安人無權成為公民。
克博法案於1931年修正,准許女性在嫁給無權成為公民的丈夫後,仍可保留其公民權。克博法案於1936年被廢止。

1924年 移民法

(immigration Act of 1924)
1924年《移民法》:禁止亞洲人包括華人入境成為公民,不得娶白人,不得擁有土地。此法造成許多華人無法把家人帶來美國,妻離子散,極不人道。

1927年 林訴萊斯

(Lum v. Rice)
1924年,九歲的林瑪莎 (Martha Lum) 因為是華人後裔,而被密西西比卜利華郡羅思德聯合高中(Rosedale Consolidated High School) 的校董拒絕入學。當地沒有專門為華人設的學校,而法律又規定她必須就學。林的母親於是向地方法院提出《職務執行令》,要求校董讓瑪莎入學,因為學校誤把林瑪莎列為有色人種。
校董在第一審輸了,心有未甘,向密西西比州最高法院反告林的母親。最高法院推翻第一審的決定,同意校董將林瑪莎排除於白人學校之外。林的母親於是向聯邦最高法院提起上訴。最高法院由主審大法官塔夫托 (Chief Justice William Howard Taft)代表全數,判決林的母親並未成功舉證密西西比州沒有其他種族隔離的學校可以讓瑪莎就讀。塔夫托還說,在卜利華郡內還有其他為有色人種設立的學校,林瑪莎可以很方便的去那就讀。他認定本案的議題是:一個中國人的後代,在美國出生、是美國公民,如果有機會進入一個只收棕色、黑色和黃色人種小孩的學校,是否代表他的權利在法律平等的保護下受到傷害。塔夫托指出許多前例,特別是 Plessy vs. Ferguson,都支持公立學校種族隔離政策的合法性。所以塔夫托的結論是: 州政府有權管理它的公立學校,此和憲法第十四條修正案沒有衝突。所以密西西比州最高法院的判決被確認,林瑪莎不得到白人學校就讀。

本案後來被1954年的布朗案 ( Brown vs. Board of Education) 所推翻,該案確認公立學校實施種族隔離政策為非法。

1943年 麥諾森法案

(Magnuson Act)
或稱排華法案廢除案麥諾森法案(Magnuson Act)是1943年由華盛頓州參議員麥諾森提案通過。該法案是自1882年排華法案後第一次准許中國移民及在美華人歸化成美國公民;這也是『1790年歸化法』1之後,第一次亞洲人被准許歸化,但是此項法案仍不准華人擁有財產及商業,直到麥諾森法案本身被廢除為止。
1943年是中美在第二次大戰成為盟友的一年,雖然兩國交流愈來愈友善,但本法案對華人移民卻特別嚴厲,一年的限額只有105人,說是根據1924年移民法的規定。但1924年移民法規定限額人數是根據1890年住在美國的該國人數的百分至二來定,依此算來,1890年美籍華人有10萬7千488人,所以限額應為2150人才對。直到『1965年入境移民與國籍服務法案』通過,以種族給配額的制度終於被廢除;新的移民法案以保障家人團聚及吸引有才能的外國人為主。

1943年 開羅宣言

(Cairo eclaration)
第二次世界大戰後期,在1943年11月27日,由中華民國軍事委員會委員長蔣中正美國總統羅斯福、與英國首相丘吉爾埃及首都開羅發表開羅宣言,並於12月1日發表對日作戰宣言。主要內容包括:
‧中、美、英三國堅持對日作戰直到日本無條件投降為止;
日本歸還自第一次世界大戰以來在太平洋區域所佔的一切島嶼;
日本交還佔領自中國的所有領土,比如台灣、澎湖及滿州,歸還於中華民國;
‧讓朝鮮半島自由獨立。

  1. 該宣言經美、中、英三盟國於1945年7月26日在波茨坦所發表的《波茨坦宣言》(Potsdam Proclamation)及1945年9月2日盟國與日本在密蘇里號戰艦所簽署的《日本降書》(Instrument of Surrender) 確認,是戰後處理日本問題的共識,也是未來處理戰後亞洲新秩序的一份重要文件。
  2. 日本降書》承諾要實行《波茨坦宣言》,《波茨坦宣言》承諾要實行《開羅宣言》,《開羅宣言》明示要將台澎歸還給中華民國。根據《維也納條約法公約》第45條規定:只要國家明白同意條約有效,或仍然生效或繼續有效,或者已默認條約之效力或條約之繼續或施行,就不得認為條約失效、終止、退出或停止施行。因此雖然有人質疑《開羅宣言》的真偽,但它為簽約三國所確認,一直都是有效的。

1945年 戰爭新娘法

(War Brides Act)
為了讓參加第二次世界大戰的軍人可於戰後將他們在海外的配偶及子女帶回美國,1945年國會通過了《戰爭新娘法》。本法暫時將《1924年移民法》中對亞洲及歐洲移民的限額取消。本法後來為 《1946年外籍未婚夫及未婚妻法》(Alien Fiancees and Fiances Act of 1946) 及1946、1947年的《軍人新娘法》(Soldier Brides Act) 所取代。據了解有6000位中國女性據此法進入美國
至《1952年移民及國籍法》將「種族」這個因素從移民法當中移除,後來參與韓戰的軍人配偶及子女皆可進入美國,與家人團圓。

1946年 外籍未婚夫及未婚妻法

(Alien Fiancees and Fiances Act)
二次大戰中美軍之未婚夫或妻,可依本法暫時入境美國三個月,但在其間他們必須提供有效的結婚執照,如果在這時間內沒有結婚,其未婚夫或妻就必須離境。

1948年 小山訴加州

(Fred Oyama, et al.v.California)
1913年及1920年的加州《外國人土地法》在本案被判違憲,它違反美國公民所享受的法律上平等的保障。
本案是從1913年及1920年加州通過的《外國人土地法》衍生出來的。根據這條法律,無法成為公民的美國居民不能擁有土地,這些人指的是白人黑人以外的人。華盛頓州於1886年首先通過《外國人土地法》,1913年至1924年間,美國其他州也紛紛制定《外國人土地法》,規定外國人特別是華人,不得擁有土地,若是租用的話,則租約不得長於三年。
1913年加州的《外國人土地法》主要針對美國境內的日本居民,因為加州本土農民害怕日本移民所擁有的農業技術,會讓本土農業失去競爭優勢;為了安撫他們的情緒,加州通過《外國人土地法》。但日本居民很快就找到了對策,他們用美國出生的子女名字購買土地,而自己則成為該土地的監護人,以迴避《外國人土地法》。為了對付日本移民的對策,加州《外國人土地法》於1920年修改,內容包括:若一個人以他人名字購買土地,將被認定為有意迴避《外國人土地法》。修改後的法把舉證責任移轉至個人,被告必須證明他為其他人購買土地是真的要給對方禮物,而非有意規避法律,否則其所購買的土地就會被充公。
1920年《外國人土地法》再度被修改:如以他人的名字買地,在法律上不但被認定為要規此法,而且無法歸化為公民的人不得作為監護人。此有關監護人的禁令,於1922年被加州最高法院於Yano (Estate of Tetsubmi Yano, 188 Cal. 645)一案中宣布無效。
1934年小山 (Kajiro Oyama),一個無法歸化為公民的日本人,買了6畝土地,放在六歲兒子佛列德Fred名下;1937年,他又買了兩畝。1942年,因第二次世界大戰美國境內的反日情緒,佛列德及當地日本人所持有的土地全被政府接管。
1944年,加州政府提出申請,要將小山在1934及1937年非法購買的八畝地,因其故意逃避《外國人土地法》,予以充公。一審地方法院判州政府贏,加州最高法院維持原判,直到聯邦最高法院以」上級法院向下級法院調取案件卷令狀( writ of certiorari)」的方式,由杜魯門總統的國務卿艾區生(Dean Acheson)代表原告提起上訴,並主張:
第一:《外國人土地法地》奪取了佛列德作為美國公民在法律上享受平等保障的權利;第二:它拒絕了小山在法律上受到平等的保護;第三:本案抵觸程序正義,政府不得在追訴時效過後,任意奪取個人財產。
最高法院以八對一的票數,判佛列德小山勝訴。主審大法官文森 (Chief Justice Vinson) 根據小山的第一項主張,也就是《外國人土地法》在本案中的確剝奪了佛列德小山做為美國公民所享受的法律平等保障的權利,但文森並未藉此案宣判加州《外國人土地法》違憲。他對種族這個議題的看法也相當保守。當時另一位大法官法蘭福特(Frankfurter) 在文森於1953年去世時表示:「他的死是我看到上帝存在的唯一證據。」當時的輿論並認為:「若文森未因過世而被華倫大法官(Chief Justice Earl Warren) 取代,布朗案( Brown vs. Board of Education) 的結果就會完全不同。」
本案另一位大法官布萊克( Justice Hugo Black) 認為本案應在更寬闊的法理上,推翻原案。他認為加州《外國人土地法》的基本條款,違反了憲法第十四條修正案的平等保護原則,也與移民相關的聯邦法及條約衝突,它的目的就是要歧視日本人。大法官菲墨(Justice Frank Murphy) 也說:《外國人土地法》根本就是種族歧視,須要受到憲法的譴責。
雖然小山案並未使1913年及 1920年的加州《外國人土地法》被廢止,但它成為很重要的前例。1952年,最高法院在西伊福西案( Sei Jujii vs. California) 終於宣判加州《外國人土地法》違憲,該法於1956年被廢止。

1949年 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 5000名中國學者被准許居留美國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was founded and 5000 scholars were granted refugee status)
5000名中國學者被准許居留美國 憲法 1954 五四憲法、 七五憲法、 七八憲法、 八二憲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
因中共取得政權,美國特給予五千名中國學者難民身份,使他們能合法居留美國,成為美國公民。中央情報局 (The Central Intelligence Agency) 以提昇美國國家安全福旨的考量,鼓勵中國科學家、工程師及物理學家入境。
中央情報局法》於1949年由國會制定。 該法授權中情局使用機密的財務及管理程序,不須受到一般聯邦撥款的限制。此法之下有個處理「叛逃者」及「重要外國人」的機制,亦獨立於正常的移民程序,被稱為「PL-110」。

1951年 舊金山合約

(Treaty of San Francisco)
舊金山合約

1952年 西伊福希訴加州

(Sei Fujii v. California)
一個無法歸化為美國公民的日本人西伊福希 Sei Fujii, 對地方法院的判決提起上訴,因為他的財產根據加州的《外國人土地法》而被充公,因此他主張《外國人土地法》已被聯合國憲章所廢除,並違反憲法第十四條修正案。
加州最高法院表示:「聯合國憲章本身並不是一個自行生效的條約,也因此無法超越州的立法,但《外國人土地法》確實違反憲法第十四條修正案所保障的程序正義及平等保護。該法將外國人以其是否能成為美國公民來分類,是可疑的,因為它的分類基於種族及國籍,與政府的合法利益不符。」
本案的議題之一是,當聯合國憲章與加州法律抵觸時,聯合國憲章及國與國之間簽署的條約是否超越地方法律? 最高法院的推理是:條約並不會自動超越地方法律,除非它在字面上是自動生效的。條約是否自動生效,還要看當時簽約國的意向是否表現於該條約的文字上。條約的文字必須很清楚,不須要另外立法,即可執行。最高法院主張聯合國憲章第一條、第五十五條及五十六條的目的,是要提升對於人權及基本自由的尊重,不論其種族、性別、語言或宗教為何。因此最高法院認定,雖然簽約國家未來應該各自立法,以達到憲章的目的,但在文字上並未明確指出這是要成為法律而由法院來執行的。大法官季柏森( Justice Gibson) 舉例能自動生效的條約如Clark vs. Allen , 331 U.S. 503, 507-508, 條約特別說:「這些國民須在三年內賣掉財產、提出款項,且不須支付任何有歧視性的稅收。」這種條約才是自動生效的條約。

1952年 移民及歸化法

(Immigration and Naturalization Act of)
本法又稱為華特-麥卡倫移民及歸化法,它取代了1924年的排華法案,廢除對華人及其他種族移民的限制,但保留對國家及地區的配額制,最終還是建立了對白種人及某些技術人士的優先政策。美國公民家庭成員的移民則不受配額限制。一般移民的人數每年不得超過270,000人。根據本法,美政府曾拒絕共產國家的人士入境,無論他是否為共產黨員。本法也被用來拒絕許多有名的異議份子入境,直到1965年才被新法所取代.。

1953年 難民協助法

(The Refugee Relief Act)
(Not to exceed two thousand visas to refugees of Chinese ethnic origin whose passports for travel to the United States are endorsed by the Chinese National Government or its authorized representatives).

1954年 中美共同防禦條約

(Sino-American Mutual Defense Treaty)
《中美共同防禦條約》於1954年12月3日在台北簽訂,於1980年,美國與中華人民共和國於1979年建交一年後失效。美國國會隨即通過《台灣關係法》,於1979年4月10日生效,以取代《中美共同防禦條約》。
《中美共同防禦條約》的背景為: 中共在1949年取得大陸政權後,在1950年投入韓戰及支援北越赤化越南美國唯恐東南亞各國產生骨牌效應,被赤化為共產國家,於是說服英、法兩國、連結東南亞的自由世界國家,共組「東南亞公約組織」(SEATO)。台北積極爭取加入,被北京以各種方式阻撓,1954年8月周恩來揚言要解放台灣,9月對金門馬祖進行大規模砲擊,到了9月6日「東南亞公約組織」正式召開時,各國果然都反對中華民國加入,美國孤掌難鳴,只能放棄。
美國台北剩下的選擇,就是締結《中美共同防禦條約》。1954年10月,美國台灣開始交涉條約問題,台北主張條約範圍應包括全中國大陸,但美國的認知只有台灣澎湖,雙方拖到12月1日才發共同聲明:
第一、雙方承認台灣澎湖美國託管的西太平洋諸島在安全保障上是利害一致的,並準備應付這些地區的安全保障,使之不受到武力的威脅。
第二、美國與台北之間的這份條約,本質上是防衛的。
此條約的有效期為無期限。若有任何一方締約國通知他方,可使條約在一年後終止。
1955年1月,中共開始攻擊仍由國軍佔領的一江山、大陳島,並攻下大陳島,周恩來又提出美國必須停止對中國內政的干涉,美國的一切武裝力量必須從台灣海峽撤走。1月24日艾森豪總統向國會提出「特別咨文」,要求授權給總統,於其認為必要時「得使用美國武裝部隊專事確保台灣與澎列島」的安全,稱為「台灣決議案」。2月5日,美國協助國軍從大陳島撤退,2月9日美國參議院正式通過《中美共同防禦條約》。此條約使「反攻大陸」最終淪為口號,但也因為此條約,使台灣安全獲得一定程度的保障,阻止中華人民共和國進攻台灣,讓台灣的經濟得以發展。

1957年 “坦白項目”特赦無文件中國非法移民

美國於1943年廢止排華法案,但新的移民法每年只給華人105個移民配額,造成許多犯罪團體以偽造文件的方式替人辦理簽證入美。韓戰後,中美外交關係變僵,美國決心嚴懲非法移民,於1956年要求非法移民家屬自動向移民局坦白,但成效不彰,所以在1959年改善”坦白計劃”,同意所有於1957年9 月11日以前,以非法方式入境者,在坦承罪行後,可獲得永久居留權。1965年新移民法生效後,”坦白計劃”終止。在這十年中,有13,895位華人坦承非法入境,共揭露22,083人。

1959年 鄺友良成為第一位華人參議員

華人鄺友良(Hiram Fong) 於1959年當選夏威夷州參議員,三任後於1977退休,他是第一位美裔華人參議員1。比起第一位黑人參議員瑞佛斯 (Hiram Revels) 當選於1870年,晚了89年、第一位女性參議員卡拉威 (Hattie Wyatt Caraway) 的當選,晚了27年。
鄺友良曾任夏威夷領地的眾議員,並致力於使夏威夷領地成為美國的一州。他於1964年成為第一位競選美國總統的華人。他於參議員退休後,於2003年曾宣佈破產,2004年以97歲高齡逝世。

1959年 黃錦紹成為第一位華裔法官

黃錦紹生長於加州。1949年,他成為第一位從史丹福大學法律系畢業的華人學生,也是第一位華人擔任加州立法會議員及第一位華人擔任加州代理首席檢察官。1959年,他經加州州長布朗 (Pat Brown) 提名,成為第一位洛杉磯地區法院法官,兩年之後被晉升為加州高等法院法官,在此職位上服務了二十多年。

黃錦紹十分重視種族歧視的議題,曾於洛杉磯市長布萊德立( Tom Bradley)任內,參予洛杉磯政府倫理政策的起草;他也是全國基督徒及猶太人代表會( National Conference of Christians and Jews)中”重視亞裔美國人” (Asian Pacific American Focus Program)計畫的主席。

黃錦紹法官於2006年過世,高齡85歲。

1962年 甘迺迪緊急移民法

(Emergency Immigration Act)
本法於1962年中國「大躍進」時代准許5000名華人移民美國,華人包括來自台灣及中國的人;香港在1979年前因為仍為英屬殖民地,故另有配額。

1964年 民權法案

1964年民權法案通過 (Civil Rights Act):禁止所有公共設施和公共場所的種族歧視,若堅持設立種族隔離學校的社區,聯邦政府將停撥教育經費。
十八世紀建國前的美國,因其棉花田、菸草與農業開墾等有勞動需求,陸續從非州運來一批又一批的黑人,據統計,1790年時在美的黑人約有七十六萬人;建國後政府於1808年曾明令禁止非洲黑人輸入,但以300元到1800元美金即可換來強壯的「黑奴」,仍是市場上炙手可熱的商品。1860年,在美黑人已高達四百萬人。他們被白人視為奴隸,地位比家僕還低,日以繼夜艱苦的在農場工作,無法合法結婚、不許讀書、不得集會、更別提投票權了,他們的家庭成員隨時會因被賣掉而拆散,連吃飯和睡覺的時間都由白人僱主決定。奴隸制度在美國存在長達百年之久,以農業為基礎的南方風氣更熾;直到1859年始至1863年的南北戰爭結束,林肯總統發表《解放宣言》,確立聯邦政府對黑人的保護法令,加諸非裔黑人身上的奴隸桎梏才告瓦解。
1865年,各州陸續通過《黑人法典》(Black Codes),賦予黑人一些基本權利,如私產權、自由結婚、受法律保護等,但仍沒有參政權,事實上,這些法條形同虛設,黑人們仍擺脫不了深植於白人社會的歧視和壓榨,例如南方於戰後通過《金格勞法律》 Jim Crow Laws,規定黑人和白人分乘火車及巴士,所有的公眾場所也都採取黑白隔離措施。1875年的《民權法案》(Civil Right Act of 1875),要求各州允許所有人種均可出入公共場所、共乘交通工具,但各州仍持續擴大其黑白隔離政策。1896年,最高法院於普拉西訴福格森一案 (Plessy vs. Ferguson),認定路易士安那州的法律要求私有企業包括在火車上實施黑白隔離為合法,並說它符合「分離但平等」 (separate but equal) 的法理。普拉西是黑人,他於1892年搭上一輛開往路易士安那州只許白人搭乘的車箱,他在拒絕移位後被捕並被判有罪,須罰款25美元,他在1897年繳納了這筆罰款。
一百多年後,普拉西及福格森的後代共同成立了「普拉西及福格森教育及和解基金會」,透過影片及藝術課程來紀念這段歷史。現在在路易士安那州紐奧良市普士街 ( Press Street)及羅爾街 (Royal Street) 口,當年普拉西被趕下火車之處,還有一個石碑紀念這個歷史案件。
1947年杜魯門總統下令禁止軍中種族隔離措施,並向《全國有色人種促進協會》(National Association for the Advancement of Colored People) 提出「確保權利」報告( To Secure These Rights: The Report of the President』s Committee on Civil Rights),「民權」一詞遂成為黑人爭取權益的用語。
1954年,堪薩斯州托皮卡市的白人學校拒絕讓布朗牧師九歲的女兒就近入學,布朗憤而控訴托皮卡市教育局 (Brown vs. Board of Education of Topeka) 。最高法院的判決是:根據州法律來成立種族隔離學校,是違反憲法第14條修正案的平權保障要求。本案點燃黑人民權運動之火,他們希望從校園開始,爭取更多地方廢除不合理的種族隔離禁令。
1955年12月1日阿拉巴馬州蒙哥馬利市《有色人種促進協會》秘書派克斯太太 (Rosa Parks) 搭乘公車時,司機強迫她讓坐給白人,她拒絕了,隨後被警方逮捕。12月5日,法院以「擅佔白人坐位」為由,將派克斯太太判刑拘留兩週,本事件 (Montgomery Bus Boycott) 遂成為黑人不合作運動的導火線。由婦女政治會(Women』s Political Council) 領導人羅賓遜 (Joe Ann Gibson Robinson) 積極策畫公車抵制運動,並以文宣告知黑人們團結一致,不要搭公車,使得蒙哥馬利市的公車收入頓時陷入癱瘓。一天的成功抵制後,黑人們決定成立蒙哥馬利改良協會 (Montgomery Improvement Association),並選出馬丁路德‧金恩做為領導。公車抵制運動持續了一年多,直至1956年最高法院裁定阿拉巴馬州及蒙哥馬利市的公車隔離政策違憲為止。
1957年,阿肯色州小岩城中央中學不顧聯邦法院命令,拒絕讓九名黑人學童入學 (Little Rock Nine),艾森豪總統下令一萬名軍人荷槍實彈進入備戰狀態,擋住數百名圍在校外的白人暴民,另派來一千名傘兵和數百名FBI人員駐校數月,以保護學生入學的安全。同樣的例子也發生在1962年9月的密西西比大學,因學校不讓29歲的梅瑞迪斯 (James Meredith)入學,甘迺迪總統派遣一千多名士兵和聯邦法警進駐校園,密西西比大學發生暴動 (Old Miss Riot of 1962),造成2人死亡。歌手巴比迪倫 (Bob Dylan)並為本事件寫了《牛津城》”Oxford Town” 這首歌。梅瑞迪斯於1963年畢業,他主修政治學。
1960年北卡羅來納州格陵斯堡事件 (Greensboro sit-ins) 引起眾多年輕白人的關注,紛紛加入和平示威陣容。此事件導火線是因格陵斯堡市農技學院的布萊爾、李奇蒙、麥肯、麥克尼爾等四名黑人新生,在伍爾沃斯百貨公司(Woolworth』s) 餐廳點餐時遭到拒絕,年輕的他們將憤怒轉為理智的和平抗議行動,他們四人在人行道上靜坐,朗誦聖經,幾天後有數百名學生加入陣容,全國媒體大肆報導,活動兩個月內蔓延各州,反種族隔離的浪潮自此席捲全國,連傳統上種族階層意識最嚴重的南方也加入支持。後來這間伍爾沃斯百貨公司成為國際民權中心及博物館。
1961年,《種族平等會議》(Congress of Racial Equality, CORE) 和馬丁路德金恩共同主導「搭公車自由行動」 (Freedom Riders),由民權份子搭公車至種族仍然隔離的南方,以測試最高法院在Boynton v. Virginia (布因頓訴維吉尼亞州)及Morgan v. Virginia (摩根訴維吉尼亞州) 的判決是否被有效的執行。第一班公車於1961年5月1日離開華盛頓,在伯明罕、蒙哥馬利市引起暴動及毆鬥、在密西西比州,民權人士被逮入獄、受到虐待。
1963年是民權運動發展的巔峰,十餘年來,黑人為爭取平等和憲法權利所蓄積的龐大能量, 在這年由馬丁路德金恩所領導的兩次大遊行中體現。一次是在阿拉巴馬州伯明罕市 ( Birmingham Campaign),黑人團體以拒買運動來要求體現平等僱用機會,並採取靜坐及遊行來引起大規模的逮捕。當地警察局長以高磅數的水管、電擊棒和警犬對付兒童及學生為主的示威群眾。透過媒體報導,引起國際震憾,大家終於了解到美國南方種族隔離的嚴重性。 金恩被捕入獄,一戰成名。他明言該次活動的直接目的,就是在製造一個充滿危機的情況,使得「談判」成為必須。他在獄中寫信譴責:「爭取黑人自由的一大阻礙,是行為中庸的白人,他們認為「秩序」比正義重要,自以為能為另一個人的自由訂下時間表。」
甘迺迪總統的干涉下,被捕的人獲得釋放。一個月後,甘迺迪總統在一場演講中要求國會立法,讓所有的美國人都能享用公共設施,如旅館、餐廳、戲院、商店等。這就是1964年民權法案的緣起。
第二次事件則是1963年8月28日的華盛頓大遊行 (The Great March on Washington),這是美國有史以最大規模的示威活動,許多勞工領袖、國會議員、參議員、年輕學子加入陣容,人數超過20萬人,他們聚集在林肯紀念堂,以「立即通過有效的民權法案」、「立即有效取消種族隔離」等為口號,爭取遲來的正義。金恩站在林肯紀念堂階梯上發表了馳名中外的演說—「我有一個夢」(I have a dream):「我夢想有一天,這個國家會站起來,真正實現其信條的真諦:『我們認為這些真理是不言而喻的:人人生而平等。』我夢想有一天,在喬治亞的紅山上,昔日奴隸的兒子能夠和昔日奴隸主的兒子坐在一起,共敘兄弟情誼。我夢想有一天,甚至連密西西比州這個正義匿跡,壓迫成風,如同沙漠般的地方,也將變成自由和正義的綠洲。我夢想有一天,我的四個孩子將在一個不是以他們的膚色,而是以他們的品格優劣來評價他們的國度裡生活。我夢想有一天,阿拉巴馬州能夠有所轉變,儘管該州州長現在仍然滿口異議,反對聯邦法令,但有朝一日,那裡的黑人男孩和女孩將能與白人男孩和女孩情同骨肉,攜手並進。…」這篇演說讓美國人在道德上對黑人深感歉疚,更讓全世界動容,也讓全美白人開始意識到黑人不是低等動物,他們和白人一樣也是人。
甘迺迪總統於10月底強烈要求眾議院通過民權法案,但遭到抗拒;11月底,甘迺迪總統被奧斯華 ( Lee Harvey Oswald) 謀殺,國會中的氣氛立刻轉變;繼任的詹森總統以其幹練及經驗,向立法者遊說 : 紀念甘迺迪總統最好的方法就是立刻通過他奮鬥已久的民權法案。民權法案於1964年6月通過參眾兩院,7月由詹森總統簽字成為法律
《民權法案》為了執行憲法賦予的投票權,給予聯邦法院管轄權,使其在公共場所發生歧視時,提供救濟;並授權檢察總長起訴發生於公共場所及公共教育的歧視案件;授權「民權委員會」防止聯邦資助的項目上的歧視,以及建立平等僱用委員會等等。本法使得種族隔離政策從此成為非法。 國會並得在憲法之下訂立新法,例如在憲法第1章:國會得立法管制州與州之間的商務活動、第14條修正案:公民得享受法律平等之保障、以及第15條修正案:國會有責任保障人民的投票權。《民權法案》明示:在公共場所不得因種族、膚色、宗教或國籍而受到歧視或隔離。
本法通過之後,最高法院判定本法得適用於私有場所,因為國會有權立法管理州與州之間的商務活動13。1971 年,最高法院判決公司不得因為女性申請者有幼齡子女而歧視她的工作申請;於另案判決公司在找員工時,對男性及女性的要求若有不同,視為非法歧視。美國公務員委員會從此不再列出「限於男性」或「限於女性」的工作職責。1974年, 最高法院判決舊金山學區在本法的規定下,把不會說英語的學生放在普通班上,未提供他們其他的方便,是違反他們的人權。
黑人爭取平等的運動並未因此落幕,武裝抵抗開始取代非暴力的和平抗議。1964年起,美國從東岸到西岸各大城市的黑人地區暴動不斷,如1967年7月的底特律,警察無故毆打黑人駕駛的消息傳抵黑人社區,造成底特律整座城市幾乎陷入火海,許多商店付之一炬,43 人死亡, 467 人受傷, 至少7,200 人被逮捕, 超過 2,000 個房屋被毀 (1967 Detroit Riot) 。
馬丁路德‧金恩以溫和非暴力方式致力於黑人民權運動,並於1964年獲得諾貝爾和平獎,是史上最年輕的諾貝爾獎得主,得獎時他只有35歲。1968年4月,他支持田納西州孟裴斯公共清潔工罷工活動,要求更高的工資及更好的代遇,卻在4月4日被一名逃獄的白人槍手詹姆斯貮爾雷(James Earl Ray)刺殺身亡。黑人團體怒不可遏,好戰派的黑權領袖自此正式站上黑人爭取權益的最前線。
黑人組織的好戰領袖,如佛洛伊麥基席克(Floyd McKissick)、羅伊英尼斯(Roy Innis),黑豹黨等,認為非暴力行動無異在懇求白人施捨,他們主張將黑人社區的邊界封閉,不許白人進入;他們倡種族分離,要求驅逐學生非暴力聯盟和種族平等大會裡的白人,他們要以白人數百年來對待黑人的方式來回擊白人,他們不要白人干涉黑人事務,不屑白人為黑人的未來與社會地位作任何決定。這群黑權份子,儘管對當時社會秩序帶來破壞性,但他們在文化上的自覺,卻也為六0年代美國文化帶來真正的解放。他們意識到身為非裔黑人,他們擁有世界上獨一無二的文化資產,不容白人剝奪。
這時華人學生也開始與其他少數民族團體接觸,在1968年舊金山州立大學( San Francisco State University) 罷學事件扮演重要角色。 他們與「學生推動民主社會」(Students for a Democratic Society, SDS) 、「黑人學生聯盟」(Black Students Union, BSU) 及「第三世界解放陣線」( the Third World Liberation Front, TWLF) 結合,將非裔、西裔、印地安原住民及亞裔共組陣線,以靜坐、集會等方式,要求校方公開入學申請標準以及成立「種族研究系」,是時間最長(五個月)的學生罷學活動,也是第一次亞洲學生主導的社會運動。1969年,學生再度於加州大學柏克萊分校舉行抗爭,抗議學校缺乏關於種族研究的科目;9月,柏克萊的「種族研究系」開始招生。今天各主要大學關於美籍亞洲人的研究課程,就是六零年代亞裔學生的抗爭結果。
1960 年代的民權運動、學生要求學校開始種族研究的運動,對美籍華人來說是個重要的轉戾點:第一代華人為他們的歸化權、財產權奮鬥 (the right to be Americans),第二代以後的華人則是為他們做為美國人的權利奮鬥 ( the rights as Americans)。以社區為基礎的組織及各地基層活動份子人數越來越多,他們服務人群,不分種族。雖然華人中沒有出現像馬丁路德金恩博士這樣的標誌性人物,但絕不缺乏為社區奉獻的志工,默默的繼續為華人爭取權利。
根據一份 2005 年蓋洛普調查,31% 的華人在工作上有被歧視的經驗,是所有種族中最多的;其次是黑人的 26%。但據「平等僱用委員會」的統計,華人是最少以訴訟來爭取權利的。在美國職場上,管理階層 97% 仍為白人,95% 為男性。雖然亞裔被稱為是「乖寶寶少數民族」(model minority)、會唸書,但亞裔的大學校長還不到1%。
美國白人根深蒂固的優越意識,不會因法律上的頒布而快速修正。儘管早在1948年聯合國大會上,各國曾宣示《世界人權宣言》:「人人生而自由,在尊嚴和權利上一律平等」,主張 :「人人享有本宣言所載的一切權利和自由,不分種族、膚色、性別、語言、宗教、政治或其他見解等。」,但直到2001年911事件後,聯合國教科文組織還得再次以《文化多樣性宣言》來強調本宣言。
走過十八、十九世紀的動盪,首位黑人總統歐巴馬於2008年入主白宮。
(2012-02-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