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華人歷史【法律篇】1

美國華人包括來自於中國、台灣、香港及世界各地、後來歸化成為美國公民的華人及他們的後代。他們的人數至2009年約3百80萬人,佔總人口的1.2%。(詳請參照:http//en.wikipedia.org/wiki/Chinese_American) 他們大多數居住在大都會紐約地區、北加州及洛杉磯。最著名的美裔華人是中華民國的國父孫中山先生,他出生於美國夏威夷,其他著名人士還有諾貝爾獎得主李政道、 楊振寧、朱棣文,政治人物吳仙標 駱家輝、律師邱彰,演藝人員李小龍等。 美國華人過去二百年來,深受美國白人的歧視,著名的排華法案直到1943年才被廢止。加州議會於2009年、美國參議院於2011年,正式向美國華人為歷史的排華法案道歉。 在法律上,無論中、美或台、美都尚未簽署引渡條例,因此若在中國境內犯罪後逃匿美國,司法正義可能有所未迨。 華人在美國被尊稱為「模範」少數民族,他們不像黑人轟轟烈烈的為自己爭取權益;就算在職場上受到歧視,也多默默無言、概括承受。根據2005年美國平等雇用委員會(EEOC)的調查,華人在職場上受到歧視的比例為31%,比黑人的26%更高,但較少有人以訴訟方式解決問題。

1785年 美國華人之始

傳說中的華人赴美之初。三名中國海員乘「帕拉斯號」(PALLAS)海船,抵達馬里蘭州巴爾的摩,他們被船長拋棄而受困當地。

1840年 鴉片戰爭

鴉片戰爭(Opium war)穿鼻草約(Convention of Chuanbi)南京合約(Treaty of Nanking)虎門合約(Treaty of Bogui)

在鴉片戰爭以前,中國皇帝自以為「天朝上國」,對西方一無所知。乾隆在給英國女皇的信中大言不慚的說,中國什麼都有,沒有必要跟英國作生意。當時英國中國有很大的貿易逆差,決定以賣鴉片抵償。
自1750年起,數以萬計箱的鴉片被輸入中國中國人吸食鴉片上癮,傾家蕩產的去買毒品,終至家破人亡。
清朝廷中以林則徐為首主張全面禁菸,並宣佈逾一年不戒菸者處死。
1838年,道光皇帝得知皇室成員也在吸時鴉片,決定委任林則徐以欽差大臣的身份至廣州查禁鴉片。
1839年3月,林則徐抵達廣州後,將矛頭對準外國商人,首先要求外國商人繳出已運到中國還沒賣出的鴉片煙;其次,簽署具結,聲明以後不再攜帶鴉片來中國。當時的外商以為中國官員皆可被賄賂,因此對林則徐敷衍了事,沒想到林則徐下令派兵包圍外國商館,迫使英商繳出鴉片兩萬多箱,並於6月3日在虎門海灘上燒毀,一共燒了40餘日。以後6月3日就被訂為禁煙節
英國駐華商務總監義律 (Sir Charles Elliot) 下令停止與中國通商,並將英僑從廣州撤退到澳門,因澳門總督拒絕保障他們的安全,結果再遷至九龍尖沙咀對面的海面。
1839年6月20日,英國水手因酒醉在尖沙咀與村民發生毆鬥,村民林維喜傷重不治。事發後,義律同意賠償死者家屬,但拒絕按照《大清律例》交出其中一名水手償命,並以擁有領事裁判權為由自行審訊凶手。
義律於8月12日在英船上開庭,對5名凶手輕罰後便送回英國,事後才知會中國官方。林則徐在查證《萬國公法》後,發現義律根本不具備領事裁判權,故於1839年8月15日宣佈驅逐義律,禁止中國人向英國人提供糧食和日用品,並派戰船封鎖英船。
9月5日,義律與林則除談判,要求解除禁令和提供水糧,恢復正常貿易關係,不料遭到拒絕。當日下午2時,義律發出最後通牒,林則徐仍不予理會。英國軍艦正式向中國船艦開火,揭開鴉片戰爭的序幕。
消息傳到英國後,引起國會大反彈,以271票對262票通過出兵中國,並於10月1日以「受到侮辱」、「生命安全受威脅」和「財產受損」為名,對清廷宣戰。
1840年6月鴉片戰爭爆發,清廷於廣東一帶嚴密佈防,義律卻揮軍北上,輕易攻陷定海,隨即於8月11日抵達大沽口。道光皇帝大為震驚,立即委派直隸總督琦善去談和,並於9月28日免去林則徐的官職。琦善於11月29日抵達廣州,義律提出14點要求,包括重開商埠、賠償煙價和兵費、訂定稅則和治外法權等等。道光聞訊憤怒異常,於1841年1月20日命令琦善停止談判,準備打仗1。但義律早在1月6日就得知談判即將破裂,於1月7日出兵攻佔沙角炮台和大角炮台,並在1月20日擬定 《穿鼻草約》,要求清廷賠償英國政府600萬銀元,並割讓香港。義律於次日即單方面公佈《穿鼻草約》,並在1月26日私自派HMS硫磺號搶佔香港,在島上升起英國國旗,琦善被革職查辦。
道光於1月27日正式下詔對英國宣戰。2月26日,義律攻下虎門,2月27日進攻烏涌,3月3日兵臨廣州城下。由美國領事出面,雙方於3月20日達成協議。道光深表不滿,改派奕山為「靖逆將軍」,赴援廣州,在5月10日向英軍發動攻勢,5月22日義律發動反攻,炮轟廣州,擊潰清兵,奕山於5月27日乞降。義律突被英國政府以「未有堅持英國政府的全部訴求」和「未有依從訓令」的理由罷免,召他回國,原來是《川鼻草約》被倫敦認為英方得益太小。義律被召回後,英國改派砵甸乍爵士(Sir Henry Pottinger)為英方全權代表,並於1841年8月再起戰事。1841年8月英軍進攻廈門,隨後定海等地相繼失陷,1842年八月,鎮江吳淞等地也相繼淪陷,英軍兵臨南京清政府被迫與英國簽署《南京條約》,第一次鴉片戰爭結束。1843年,中國又與英國簽署《虎門條約

1844年 望廈條約

(The Treaty of Wanghia, also the Treaty of Peace, Amity, and Commerce, with tariff of duties)

望廈條約 是中美簽署的第一份不平等條約。
1844年7月,美國得知中英簽署的《南京條約》後,聞風而來,眾議員顧盛(Congressman Caleb Cushing)被泰勒總統任命為首任使華代表,與清廷在澳門望廈村簽署《望廈條約》,又稱為《五口通商章程》。該條約共三十四條,說明美國英國同樣享有片面最惠國待遇,而且日後中國若給予其他國優惠,美國同樣享有。望廈條約的內容為:
  1. 美國人不受中國司法管轄。美國人在中國犯罪,只有美國駐華官員有權根據美國法律逮捕、審罪及懲罰。
  2. 美國軍艦可自由出入 廣州、福州、廈門、寧波、上海等五個通商口岸。美國人可在五個通商口岸購買房地產,建教堂、醫院和墓地。
  3. 廢除禁止外國人學中國話的規定。
  4. 禁止販賣鴉片。
  5. 第34條約定:12年後本條約可再修正和斟酌。此條成為第二次鴉片戰爭的肇端。
《望廈條約》全面破壞中國的領土主權、司法主權和關稅主權,它比中英南京條約更為完整,成為日後中法黃浦條約及其他不平等條約的範本。但諷刺的是自由的中外貿易,也使這五個城市的經濟迅速發展,成為商業最發達的城市。
隨著國際局勢的發展,中國與英、美、蘇聯手對抗日本及德國,成為第二次世界大戰的同盟國,並於1942年1月1日領銜與26個國家在華盛頓簽署《聯合國家共同宣言》。蔣介石在日記中寫道,「我國簽字於共同宣言,羅斯福總統特別對子文表示:歡迎中國列為四強之一。此言聞之,但有慚惶而已。二十多個交戰國共同宣言發表後,中、美、英、蘇四國已成為反侵略的中心,於是我國逐列為四強之一。國家之聲譽及地位,實為有史以來空前未有之提高。」
1943年1月11日中國華盛頓重慶美國英國簽定了《中美新約》、《中英新約》。廢除了一個世紀以來的「不平等條約」,結束了列強百年來在中國的領事裁判權、通商口岸特別法庭權、使館及一些鐵路沿線的駐兵權、沿海貿易與內河航行權等特權,「百年屈辱,洗於一日」。

1848年 加州淘金熱

California Gold Rush

1848年1月 24日, 在加州柯瑪市賽特磨坊 (Sutter Mill, Coloma, California) 發現金子,消息傳出後,短短一年的時間,三十萬人擠爆加州,淘金客遠從拉丁美洲、歐洲及中國趕來。這些淘金客後來就被稱為49ers (與舊金山足球隊同名) 來紀念當時的年代。
到了1850年,較容易採集的金子都被採光了, 美國當地人為了害怕競爭,開始排擠外國人,加州議會開徵外國礦工稅、聚眾攻擊外來的工人,特別是拉丁美洲工人及華工。由於華人的穿著及外表特別,也導致了對他們的敵意。
華人移美的人數越來越多,從1849年的數百人,到1852年光是舊金山就有二萬人。著名的淘金城市維佛偉(Weaverville)還有一間加州最老的道教寺廟,是當年華人礦工的遺物。

1849年 第一位及第二位華裔加州居民

第一家中國餐館「Macao and Woo Sung」在舊金山開幕,華人Norman Asing 是老闆,他創造了「雜碎」(Chop Suey)的菜式,成為華人在美第一家自助餐,當時一人收費1美元

1850年

(On September 9, California gains statehood. The first U.S. Census taken after California’s admission into the union shows 2 Chinese house servants listed as residents of Los Angeles: Ah Fou and Ah Luce. )

1852年 加州第一件華人提訴

(Foreign Miners License Tax imposed on Chinese minors)
1852年8月亞爾他加利福尼亞日報(Alta California Daily)一份19世紀舊金山的報紙,報導該市最出名的老鴇阿台 (Ah Toy),將對聲名狼籍的中國幫派」四邑幫」頭目 Yee Ah Tye提告,因為他勒索她,要她麾下的娼妓付他保護費。.」阿台可比Yee Ah Tye聰明多了,她反而威脅要告他。」 記者很開心的寫到: 「阿台可有兩把刷子, 她已住在美國國旗下三年了, 呼吸著共和國的空氣, 她可不容易就被騙。更何況她就住在警察局附近,知道去那裡找庇護,也曾以被告身份出現在法官面前至少五十次。」 一年後Yee Ah Tye 因為攻擊及縱火案被關。 1854年美國訴豪爾案判決華人無權在法院做證,阿台的訴訟案也泡湯了。
1852年5月加州政府硬是徵收一筆外國礦工稅 ( Foreign Miners License Tax)每月每人3元,以保障白人的工作機會。這是兩年內對非美國人第二次徵稅,擺明了是歧視中國礦工。這項稅負至1870年增加到每月20美元,同年被判違憲。當年加州華人約25,000人。

1854年 人民訴霍爾案

1854年加州最高法院判定華人無權就白人犯罪與否做證。本案中喬治豪爾(George W. Hall) 是個白人,因謀殺內華達州華人礦工Ling Sing (凌欣 譯音),經三位華人的做證而被定死罪。加州最高法院決定華人證詞無效後,豪爾被無罪釋放。
加州最高法院大法官穆瑞 ( Justice Ch. J. Murray) 宣佈多數意見,他說因為大多數人認為中國人的種族,在本質上較為次等,智能的發展有限,而且他們在語言、意見、膚色、和體格與白人都不一樣,與白人在本質上有無法超越的鴻溝,因此他們無權作證去結束任何美國公民的生命,也無權參與美國政府事務的管理。
本案的判決延伸了1850年加州刑事訴訟法對黑人、黑白混血或印地安人不得就白人之事務做證的規定。從此『印地安人』的定義包含華人,『黑人』包括所有非白人。也使得白人對美籍華人的暴力無法被起訴,造成白人和華人之間關係更趨緊張,也間接的導致1877年舊金山的反華暴動。
1877年,舊金山有數千人到市政府前抗議鐵路公司降低工資,並謾罵華人,因為華工接受較低的工資。最後暴徒聚眾500人,企圖把中國城燒掉。舊金山警力只有150人,其中30名騎馬警察從一家中國城洗衣店趕到另一家,以阻擋暴徒縱火。最後由警方組織5000位舊金山民眾的自願隊,個個帶著斧頭,驅逐暴民,成功地保護了中國城,鐵路公司也因此放棄了工資上的刪減。
1873年修改的加州民事訴訟法廢止所有關於做証的法律

1858年加州通過法案不准華人入境

該法立刻被判違憲。

1862年 加州徵收警察稅(police tax)

華人每月需付$2.5美元稅金,於1863年被判無效,因為違反加州憲法。

1865年 華工修築太平洋鐵路

美國招徠大批中國勞工修築太平洋鐵路
穿越北美大陸, 全長3000多公里的太平洋鐵路, 是世界第一條跨洲鐵路,是世界七大工業奇蹟之一。在鐵路修建設之前, 美國人從紐約到舊金山需要乘船繞道南美洲,最短也要六個月。美國政府意識到交通對於促進經濟的重要,在1862年由林肯總統批准了第一個建設太平洋鐵路法案,由聯合太平洋鐵路公司和中央太平洋鐵路公司共同承建。
修建鐵路工程艱鉅, 白人多不願從事這項苦差事, 因此從1865年到1869年間,約有16000多名華工被雇來參加築路工程,佔工人總數的90%,華工多來自廣東和福建。 儘管美國承包商開出的工資低廉,條件苛刻,但當時清廷腐敗、民不聊生,出洋謀生對窮苦農民來說,仍不失為一條出路。
一批批中國勞工踏上了飄洋過海的船隻, 走上為時一百多天條件惡劣的航程。史料記載當年運載華工的船隻,成百上千名華工像沙丁魚一樣擠縮在船艙,忍受著風浪顛簸,「日則並肩疊膝而坐,夜則交股架足而眠」。許多人因此死亡。根據史料,當年運載華工去美國的船隻,曾有4船共載2523人、途中死亡1620人的紀錄,死亡率高達64.21%!這些裝載華工出國的輪船就被稱為「浮動地獄」,而那個旅程被稱為」地獄之旅」。
1865年2月,第一批華工身材瘦小,原本不被看好, 沒想到個個吃苦耐勞, 令承包商括目相看,決定大規模招募華工。 1868年, 中美雙方簽定《蒲安臣條約》,承認兩國公民可移民到對方國家, 為美國在中國招募華工提供了法律依據。記錄顯示在中央太平洋鐵路公司工程中,華工的比例最後高達95%。
華工不但要忍受氣溫高達五十度的內華達大沙漠,還要承受長達五個月的暴風雪。1866年寒冬,華工們挑戰塞拉嶺通道,一個垂直九十度、深達1000英尺的峭壁。從1866到1868年,至少2000名華工摔死。
白人的種族岐視表現在工資上、 徵稅上及一波波的排華浪潮上。根據記載,當時華人每月工資是26美元,隨後逐步增加到35美元,但不包括食宿;白人的工資則為50美元,食宿免費。華人的食宿自己出錢,因為有特殊的飲食習慣,寧可自己人聚在一起煮東西,也不肯吃白人的伙食。
儘管華人工資不及白人,但與中國國內農民相比還是很可觀。同一時期,中國國內農民一個月只有1美元的收入。當時加州報紙報導他們每月可以省下13美元;只要運氣好,2年左右華人就可以省下400美元,可以回中國做富農,或拿著這些錢去開店。
1869年太平洋鐵路修建完成。次年1870年, 華人在美人數增加至6萬3200人, 並隨著鐵路移居美國各地。華人也逐漸走出中國城,學著融入美國社會,許多華工甚至將名字修改成洋名。他們學會了平等、尊嚴的民主意識,甚至懂得如何表達自身的訴求。
1867年6月,太平洋鐵路的2000名隧道華工舉行罷工,要求工資平等、工時平等以及尊嚴平等:工資增為每月40美元,隧道內實行八小時工作制,禁止工頭打人。他們的呼聲通過蹩腳的英語喊出來,呼聲震天。雖然華工的第一次罷工失敗了,但有了這個先例,以後華工遇到工資偏低等壓迫,也會利用罷工來作為反抗的工具。
太平洋鐵路是華工用生命鋪成的,「在每根枕木下面,都有一具華工的屍骨」。

1866年 民權法案通過

民權法案通過,明示所有出生於美國的人,不論種族、膚色、或是否曾為奴隸,皆為美國公民。

1868年 蒲安臣條約

中美簽署蒲安臣條約(Burlingame–Seward Treaty),認可自己的人民可移民對方之國,並享有平等待遇。
《蒲安臣條約》(Burlingame Treaty)規定:

  1. 兩國僑民在對方國度均不得因宗教信仰不同而受到「欺辱凌虐」、「屈抑苛待」。
  2. 兩國均不得禁阻人民互相往來、貿易遊歷、久居入籍。
  3. 中美相互給予在對方國度的人民以「最優國」人民的待遇。
  4. 兩國人民均可在對方進入公立大小學,並設立學堂。

1870年 排華暴動

美國因經濟危機,加州發生排華暴動。
1877年 鐵路大罷工,加州Chico排華浪潮高漲。

1879年加州憲法(California Constitution forbid the use of Chinese laborers)

加州憲法》禁止市政機關和各公司僱用華人。1880年聯邦巡迴法院宣判本法違反憲法第十四條修正案。

1880年 漁業法

《漁業法》:禁止華人從事任何漁業活動。1880年聯邦巡迴法院宣判本法違反中美蒲安臣條約及憲法第十四條修正案。
《北京條約》第一款:限制華人到美的人數和居住年限。
加州民事訴訟法》:禁止白人與非白人包括華人結婚。1905年,加州立法擴大解釋所有白人及華人的婚姻皆為非法及無效。1948年,加州最高法院在培瑞茲案 in Perez v. Sharp 比最高法院早19年宣佈禁止不同種族通婚的法律違反憲法保障的平等權。
排華事件頻繁,華人人數銳減至105,465人。

1882年 排華法案

禁止中國移民進入,華人不得入籍美國
此法通過後,華人移民美國幾乎中止,該法內容為:

  1. 停止華工入境10年。
  2. 不准境內華人歸化為美國公民,華人一旦回中國探親,就不能再回美國
  3. 1880年11月17日前既居留美國並獲得海關證明文件之華工,暫時出境後准予重入美國
  4. 持有中國政府英文證件,說明依約有權入美之華人(非華工),准予進入美國
  5. 非法入境之華人,於此法案通過後,一律驅逐出境。
  6. 州法院或聯邦法院不得允許華人歸化為美國公民。
  7. 禁止華工及其眷屬入境。

排華法案於1943年被廢止,由麥諾森法案取代。

1885年 石泉慘案

(Rockspring Massacre)因為「聯合太平洋鐵路公司煤礦部門」(Union Pacific Railroad Coal Department)以較低的工資僱用華工,導致白人失業,懷恨在心。於1885年9月2日,懷俄明州石泉市150多名白人以「勞工騎士團」(Knights of Labor)之名攜帶槍枝包圍唐人街,進行燒殺搶掠,襲擊手無寸鐵的華人,計有79間華人房屋被燒毀,28名華人被殺,15人重傷,26人逃進深山葬身狼腹,數以百計的華人被趕走。這是一起發生在在光天化日之下的暴行,震驚全美,警方隨即逮捕16名嫌疑人,但因為華人不能出庭作證,最後,16人全部無罪釋放。
1886年 益和訴霍普金斯案(Yick Wo V. Hopkins) 1870年時,華人加州的人數約5萬人,至1880年時增至7萬5千多人,其中約3萬人住在舊金山, 佔當時加州人口約一成,引起當地白人的排斥,開始制訂各種法律來限制他們。1852年《外來礦工執照稅法》 (Foreign Miner’s License Tax) ,對華人礦工施以特別稅,不允許華人從事某些行業,1877年的加州憲法中甚至增訂反華人條款。
1880年,舊金山通過了一道行政命令,要求木造建築中的洗衣店必需向市監察委員會(Board of Supervisors)申請許可,獲准後才能營業。這項法律乍看似乎合理,因為木造建築對於火災很脆弱。舊金山當時有320家洗衣店,約95%的店設立在木造建築中,其中有三分之二是華人所開。繼之,監察委員會拒發許可給任何木造建築內的華人的洗衣店,而非華人的洗衣店則是近百分之九十獲得許可。益和是一位在舊金山經營洗衣店多年的華人,他在被拒發許可後,拒付罰款繼續營業,他隨後被逮入獄並遭到起訴。
本案最後上訴至最高法院,經大法官全數同意的意見書中明示,他們並未考慮加州此一行政命令是否合法,但因為該法的執行會產生歧視,因此違憲,故撤銷檢方對益和的控訴。最高法院大法官馬修斯(Justice Matthews)})代表全體大法官的意見認為,雖然華人洗衣店的擁有人可能不是美國公民,但他們仍受憲法第十四條修正案的保護:「任何州皆不得違反法律程序的剝奪生命、自由、財產;亦不應拒絕任何人受到法律平等之保障。」無論其種族、膚色或國籍為何。大法官馬修斯公然指責此命令賦予監察委員會一個處理權,可以任意針對個人來許可或駁回其申請,無須原因,也不須負責。此行政命令明顯的是要將華人排除於舊金山的洗衣業之外,因此無效;對益和的囚禁亦為非法,須立即予以釋放。
益和案判決的法理,在1950年代華倫擔任主審大法官 (the Warren Court) 任內,被引用在至少150次,最高法院的判決中,主要是用來推翻南方幾個州及城市,企圖限制黑人的政治權利。最高法院明示:純粹因個人的血統而實施的差別待遇,違反了自由社會平權的法理,令人憎惡。因此,任何歧視種族的立法皆無效。
現在舊金山還有一所小學以益和命名– (Yick Ho Alternative Elementary School),來紀念這位司法鬥士。

1889年 遲成平訴美國

(Chae Chan Ping v. U.S)
遲成平於1875年至1887年6月在舊金山打工,他於6月2日回中國時帶著一份准許他回美國的證明文件。1888年10月8日,他入境時把此證件交給移民官,卻被拒絕入境並將他監禁,原因是一周前,國會才通過一項禁止中國勞工入境美國的法案 (The Scott Act ),因此除非他在美國有超過1000美元的財產或有家人在美國,他不能入境。該法案規定所有在本案通過前離境的華工,皆不得再回美國。遲成平隨後向聯邦法院申請人身保護令。
本案的爭議點是1888年國會通過的法案與之前簽定的中美蒲安臣條約相抵觸,是否仍有法律效力?
根據美國憲法第六條第二款『至上條款』(the Supremacy Clause)的規定: 憲法、聯邦法及條約為最高法,所有法律若與這三種法律抵觸皆無效。 本案大法官認定1888年國會通過的排華法案高於蒲安臣條約,中國勞工在此以前根據任何法案所得到的許可證,政府皆可任意將其撤銷並禁止其入境。
本案中大法官很技巧的解釋:國會所立的法是否有效,不屬於司法審理的範圍;而政府是否可忽視與他國的條約,也不是法院可以決定的。
總之,法院的職責不在制訂法律,而是在法律生效以後,宣告該法律的含義及其適用範圍。其他問題就超過法院的職權了。

1892年 吉爾里法案

(Geary Act)
國會通過《吉爾里法案》主要內容為:

  1. 1882年排華法案中禁止華工入境的法令延長10年。
  2. 取消對華人的人身保護令,華人不得申請保釋。
  3. 要求華人登記:每位在美華人,必須至少有一位具威望的白種人認保作居留證明,才能登記。全美華人須在1983年四月底前完成登記。
  4. 每位在美華人須登記居住許可證並隨身攜帶。違反者將被驅逐出境或罰苦役一年的懲罰。
1893 年 吉爾理法案被馬克里修正案(McCreary Amendment)取代。
該案將吉爾里法案中規定的登記期限延長半年至1893年10月止。

1893年 馮越亭訴美國案

(Fong Yue Ting v. U.S)
《馮越亭案》大要:
1860年中央太平洋鐵路公司招募勞工修築州際鐵路,上萬名華工被招募至加州。當華人勞工變多時,美西的白人對華人敵意加深,開始制定各種反華移民法案來排除競爭,例如1875年the Page Act 及1882年排華條款。
1892年排華條款失效,加州民主黨議員吉爾里 (Thomas Geary) 立刻提出新法案,再延長排華條款十年,並加上更嚴苛的要求,如:

  1. 所有在美華人在一年內,必須申請居民許可證並隨身攜帶,若未攜帶就會被認定是非法居留而被逮捕,需先服一年苦役後,再被驅逐出境。
  2. 申請時,須要兩位白人證明華人的合法居留身分,如無白人證明則被認定是非法居留,需服一年苦役後,再被驅逐出境。
  3. 不得在法庭上作証。
  4. 在人身被監禁而請求法官審查時( the writ of habeas corpus),不准被交保。
吉爾里法案是有史以來對華人最嚴厲的法案,其他國家的移民都不須帶任何身分證明文件。因此本案通過後,華人開始團結反抗,中華會館(Six Companies)就呼禦華人不要去登記,並認定此法案違憲,除了在曼哈頓號召千人示威之外,還勸華人與其繳費登記,不如把錢拿來打官司。
馮越亭是1879年到美國的勞工,他沒有入籍,是居住在紐約市的合法永久居民。馮越亭響應中華會館的號召,拒絕登記,被美國憲兵未經正當程序逮捕。王全(譯音)(Wong Quan) 和馮越亭一樣未登記,李喬(譯音)Lee Joe則是去登記,卻被拒發居民證,收稅官說他必需有兩位白人證人才能登記。
中華會館請律師為三人打官司,一直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法院大法官以五票對三票判決馮越亭等敗訴。
大法官葛雷(Justice Horace Gray)揭示:「美國是一個主權國家,有權利排斥任何人、任何種族,並將之驅逐出境。」認定吉爾里法案有效。大法官費尤德(Justice Stephen Field) 附議,認定所有華工都是外國人,皆非美國公民。大法官布爾 (Justice David J. Brewer) 則持保留意見,他認為馮越亭等人是美國的合法居民,也是合法入境的外國人,吉爾里法案剝奪了他們的自由,使他們失去了法律正當程序 (due process of law)的保護。大法官們各說各話,多數說這是主權問題,少數說這是人權問題。不可置疑的是本案確定了「主權高於人權」的原則。
得知本案判決結果後,中國領事館、中華公所及其他華人團體嚴重聲明:如果任何華人因吉爾里法案被驅逐出境,將拒付所有旅費,讓美國政府自行負責。中國政府並揚言,本法岸若被實施,中國將與美國斷交,並切斷所有的經貿關係。後因國會未就吉爾里法案撥款,本法案基本上無法執行,直到1893年參議員麥魁里(James McCreary)修正本法,將華人登記居留證的期限再延長六個月,以緩和中國政府的不滿。但McCreary修正案也只得到國會幾十萬元的撥款。
居民許可證一直到1940年才被綠卡所取代。馮越亭案賦予移民官員至高無上的權力,若他們說你是假結婚,就算你是真結婚亦不得入境。移民官拒絕你入境毋須正當程序,你在事後也很難以法律途徑去申訴,中國領事館也無法幫你。

至於美國法律最引以為傲的「正當程序」,所謂的 due process of law,根據資深移民律師吳強乃(Jon Wu) 說,至目前(2011年)為止,他所遇到的情況有兩種:一種是全無證件的人,驚惶失措的逃進美國,像是李雲潘的偷渡入境,是因為他本人確信一定會被中國當局因違反一胎化政策起訴受刑,他發至內心的恐懼,說服了移民官及法官,最後獲得綠卡的庇護。第二種案子是當事人證件齊全,但移民官認為其中有些證詞是假的;或當事人在國外住太久,顯無移民美國的必要;甚至因為當事人年輕貌美,手上只有一張單程票,被認為動機可疑,是來賣春的;移民官有權當場就把你遣返,當事人事後要打官司也很難贏,因為移民官已把對你不利的證據輸入電腦,要如何刪除呢?吳強乃律師說,也曾有人鋌而走險偷渡入境,等被抓到後再找律師控訴移民局當初違法遣返等等。這麼做的風險是,你若被判定是非法入境,可能要坐牢十年。相當不值得!

1895年 林孟欣(譯音)訴美國

(Lem Moon Sing vs. U.S.)
在1882年至1905年之間,約有10,000名華人於入境時被拒。他們通常都向法院申請人身保護令,大多數也都獲得允許入境,只有少數的案子會碰到有偏見或較疏忽的法官,引用排華法案、林孟欣訴美國案、美國訴朱台(譯音)案拒絕他們入境。
林孟欣是中國出生、舊金山居住的合法居民,但他還未歸化為美國公民,他是一位商人。1894年1月他回去中國並於同年11月回美被拒入境。最高法院判定:1894年排華法案明示外國人若根據條約入境,被移民官員拒絕,移民官的決定是最終決定,除非上訴財政部長後被推翻。大法官哈倫 ( Justice John Marshall Harlan) 解釋: 國會可立法拒絕任何人入境,或制訂准許其入境的條件, 而由行政官員執行之,不受司法部門的干涉。因此在被拒入境後,林孟欣唯一的補救措施就是向財政部長上訴,而非到法院訴訟。
此案確立聯邦法院不得對華人被拒入境、被監禁、後申請人身保護令的案件做復查的原則。

1898年 美國訴黃金德

(US v Wong Kim Ark)
黃金德(Wong Kim Ark) 生於美國舊金山,父母都是合法的美國居民。其雙親於1890年回中國,黃金德隨後也去了中國,返美時,海關認定他是美國公民而允許他入境。1894年黃金德再次前往中國,1895年返美時卻被海關以排華法案為由拒絕其入境,並被羈押於舊金山港。加州聯邦法院依前例: In re Look Tin Sing, Gee Fook Sing vs. U.S. 認定憲法第十四條修正案中”受美國管轄”的意義,是受美國法律管轄而非受美國政治管轄,因此判決確定黃金德是美國公民。美國政府不服,直接向最高法院上訴。
本案於1897年由美國最高法院大法官以六票對二票認定:在美國出生的華人後裔,其非中國外交官員或公職人員,並在美國擁有永久住所,在出生時即為美國公民。本判決確定了在美國出生 (jus soli) 這個因素可決定其美國公民權。最高法院並確認,憲法第十四條修正案關於公民權的文字高於國會的任何法案。1868年的憲法第十四條修正案的第一句「公民權條款」明示:「所有在美國出生或歸化,並受到美國管轄,就是美國公民及他所居住州的公民。」>
大法官富樂 (Justice Melville Fuller) 為首的少數意見則認為,第十四條修正案的「受美國管轄」的文字,是代表不受任何外國勢力影響,因此外國父母在旅行途中,正好經過美國而生出的小孩,是不受美國管轄的。他們主張jus sanguinis (小孩繼承其父之公民權) 的法理學更適用於本案,並指出華人的情況與黑奴不同: 華人有突出的文化傳統,讓他們無法融入美國主流社會;當時中國法律規定,如果拒絕對中國皇帝效忠是死罪;另外,排華法案也使得境內的華人無法獲得公民權。
黃金德打贏這場官司後,他的三個兒子:黃郁賜、黃沃修、黃沃沾都拿到公民權。目前美國公民權之認定,兼採屬地與屬人主義,承認出生於美國的及父或母是美國公民的子女的公民權。

在黃金德案之後,1942年「金色西部之子」 (Native Sons of the Golden West)的團體曾要求最高法院推翻對黃金德的判決,挑戰2600名在美出生的日本人的公民權。聯邦法院和第九巡迴法院判「金色西部之子」敗訴,最高法院也拒絕聽審該案。2009年喬治亞州眾議員迪爾 (Nathan Deal) 提出「出生公民權提案」及2011年路易西安納州參議員維德(David Vitter)提出類似法案,再度企圖排除在美出生的非法移民子女成為美國公民。2011年1月25日維德提出憲法修正案,要求修改憲法第十四條的文字,拒絕給予非法移民及外國旅客在美出生子女的公民權。正反意見,短時間內不會止息。

(2012-02-02)